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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思潮由古希臘斯多葛學派開其先河,經古羅馬的西塞羅之手實現了與羅馬法的結合,其後它綿綿不絕一直延續到今天。

    自然法學派的表現形態雖然五花八門,但它們的核心理念卻是共同一致的。它們都主張:宇宙整體及萬物自身均有其規律,規律的執行構成宇宙整體及其各個事物自身的秩序,這就是普遍存在並至高無上的自然法;人類社會所制定的法律(人定法)應隸屬於自然法,服從於自然法。

    自然法與其說是一種科學實證倒不如說它是一種信仰或信念。運用自然法這把尺子衡量人定法,會發現它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功能和妙用。

    人類社會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自然現象,那麼任一社會的整體及其區域性領域均存在著不以任何個人意志為轉移的種種規律。規律的執行及結果形成秩序;規律的凝聚和攝取便是規則。

    人定法即某一社會制定的法律,它不應該是最高統治者個別意志的恣意表達,在它之外、之上還站著一個最高裁判者——自然法。說到底,人定法必須符合人和人類自身規律和秩序的要求。

    (一)就人和人性的固有傾向看:人皆熱愛生活和追求幸福,崇尚自由和平等,渴望公平和正義,反對強權和壓迫。這就是人和人性的自然法。人定法若要符合它,就必須對以上人和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特徵予以確認和保護。如果人定法作出的規定致力於摧殘、扼殺和否定上述人和人性的基本需求和特徵,那它就是反人道、反人性和反人類的,從而屬於違揹人性和社會規律的“非法”之法。

    (二)就人性的現實缺陷看:任何人均有思維和行為方面的某些局囿和不足。人定法能否符合人性的自然法,非常重要的一環是看它對人和人性的缺陷的態度和處置方式。簡而言之,人定法必須對人性的弱點予以適度的寬容和謹慎的對待。

    照筆者看來,人定法應有的態度和處置方式應當是:首先、對屬於思想和言論範疇的缺陷或局囿一概不聞不問;其次、對行為屬於道德範疇的缺陷或局囿一般不予關注;再次、嚴格釐定涉法行為——限定於那些個人侵害了、妨礙了他人重要權利或社會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缺陷行為,僅僅對這一類行為,法律有權予以適當的處置。

    能夠對人性的弱點予以精確區分、分別對待的人定法才符合基於人性本質要求的自然法。相反,以追求“新人類”誕生為目標、以清除和杜絕人性的缺陷為藉口,對人從思想到行為、從道德瑕疵行為(有一個絕妙的現當代詞彙——“非法”可作為詮釋)到違法犯罪行為一概加以規制和討伐的人定法,一定是不人道的、反自然法的。

    與之相關的,不立足於人的現實狀態,按照最高統治者(或集團)的主觀意願,人為地將人性拔高為神性,然後強制社會全體成員一體遵循的人定法,一定亦是不人道的、反自然法的。

    (三)就政權與社會全體成員的地位關係看:現代文明框架下的社會要求以公民個體權利為本位,進而要求以這種權利去制約(政權的)權力,這是現代文明社會自然法的本質要求。與之相適應,以權利為本位的人定法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自然法;以權力為本位的人定法違背現代文明社會的自然法。

    有兩種情形值得注意:

    一種是人定法各類規定或明或暗地以政權為本位,國家機器運用法律手段公然地、大肆地侵吞和剝奪公民的各類基本權利和其它權利,以確保政權自身的長治久安。

    另一種是人定法各類規定在紙面上表明以公民權利為本位並羅列出世界上最為豐富和全面的權利清單,但在一國的政治實踐中將上述政權對全社會的莊重承諾基本上置諸腦後,恣意地、毫無顧忌地侵犯和剝奪公民的各類權利。

    這兩種情形下的人定法無疑都違背了人和人類社會的自然法。

    需要指明一種現象:人定法永遠不可能完全一致地與自然法吻合,兩者相吻合的過程是一個人定法逐步向自然法接近和靠攏的無休止的過程。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人類個體和群體認知的侷限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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