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從耗子胖成豬
-
2 # 魔都魅影
偷拍始終不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情,而且非常容易產生誤會,雖然你說不是拍美女隱私,但人家未必相信,動輒報警的話,你會比較麻煩。所以勸你不要繼續偷拍了。其實,偷拍已經涉及到違法法律,而不是你輕描淡寫的規定。
《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你貿然在大街上(未經同意)就拍美女,肯定是侵犯了她們的肖像權。如果你一個人“欣賞”不夠,還要放到網上讓別人品頭論足,甚至貶低、歧視和謾罵,很顯然是侵犯了美女的名譽權。假如你偷拍到美女隱秘的東西,比如工號牌、車牌號、門牌號甚至是身份證,那麼又侵犯了隱私權。
-
3 # 大美雯兒
偷拍街上的美女,違反了哪些規定?感謝,提出這個問題
這個需要區分情況而定的,再街上對準陌生的女孩偷拍,如果當事人對你的拍攝行為有季節跟你交涉之後,你依然偷拍屬於侵犯個人肖像權!
-
4 # 浢丫丫
街拍不違法但是之後的行為有可能導致違法。例如放到網上,那有可能侵犯肖像權。用來做廣告之類的營利行為,則鐵定侵犯肖像權。加以醜化和散播,嚴重的可能導致侮辱罪。
-
5 # 王大叔攝影
為什麼要偷拍?除非你是攝影師。否則就不要這樣。攝影師都是大大方方的。表情平靜。面帶溫和。首先自己一定要像個攝影師。這個裡表現在衣著打扮。而不是刻意修飾。這個是養成的習慣。這樣。模特才能放鬆。對你視而不見。如果偷拍。自己可能不注意就表現出猥瑣一樣的動作。就是旁人也反感。
-
6 # 秦人與秦事
關於偷拍,業內更多的認為是一項拍攝手法而不是目的。偷拍能最大限度的抓拍到生動的原生態瞬間。回到目的不純的“偷拍行為”,這屬於道德範疇的問題,個人肖像權在用於新聞傳播方面具有豁免權,當然必須在公共場合拍攝才行,未成年則另當別論,需要特別注意。除此之外,用於商業用途的人像照片都需要獲得版權許可,否則都屬於侵權行為。零基礎學攝影,請關注“廣角俱樂部”!
-
7 # 沙湖泛舟
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權有兩個前提,一是未經本人允許,二是為營利為目的使用。
街頭攝影本身這種行為的定性:
世界新聞界的約定俗成大約是,凡在公共場合並且以公共視野看到的東西並對其拍攝都是合法的。
當然包括你在正常的情景下抓拍的美女,僅用於本人欣賞,未作惡意傳播。(用長鏡頭和搬梯子是不被認可的)。
(備註一,不能闖入私人領地、不能與拍攝人發生衝突,在被攝人拒絕的情況下不得拍攝。 不準拍攝女性裙底風光。)
(備註二,政府機關、敏感的部門工作人員、軍事基地等國家機密理所當然地既不能進去拍攝也不能將拍攝作品公佈分享,這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
說一說比較普通的街拍的合法性:
簡單來說,隱私權就是個人享有自我生活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在上文中提及的公共場合(簡單來說是沒有屋頂的場地)下“正常的”拍攝,攝影師的著作權是受到保護的,而這並不會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備註:由隱私權帶出來的肖像權在大量涉及陌生人的街頭攝影中也是有頗多爭議的。簡單來說,只要你的攝影作品中出現可辨認的人臉、身體、輪廓甚至個別部位。一一隻要認出這是一個人,你就得與模特取得肖像權之應用協議不然你是無法直接拿這張照片去賣錢的,俗稱商業廣告。 )
按照國際慣例,不得反對新聞拍照下列人員:
A,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B,參加遊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D,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公民在知道上述新聞細則和法規以後,大概知道了什麼是街拍,偷拍的性質了吧,總之任何人要應用拍攝達到商業價值,絕不能姿意妄為,否則就是觸犯了法律底線。
-
8 # 攝影中級班
不管是不是攝影愛好者,很多人都在大街上偷瞄過美女。現在大家有了手機拍照,偷拍過或者想偷拍美女的大有人在。所謂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只要不妨礙她人,沒有產生糾紛和不尊重,沒有具體道德上的約束。
至於法律上,不管是街拍美女還是醜女、大娘,只要你用於盈利目的、發表作品、或者損害人家形象。就隨時有成為被告的風險。
所以在大街上偷拍美女,回來藏被窩裡看,沒關係。這還算是正常心理範圍。如果到處偷女生內內回來欣賞,就要注意看心理醫生了。
-
9 # 小魚大魚看世界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偷拍美女只要是自己觀賞沒什麼問題,也不違反規定,但是偷拍有風險,從哪裡冒出來一個他的老公或者男朋友你就尷尬了
如果只是拍完了自己偷偷的看看我覺得可以理解,七情六慾人之常情,所以只要不是非常過分應該可以接受,但是如果長期偷拍甚至拍攝人家隱私的部位那就有點不正常了,一旦被抓這是要進警察局的
拍攝完欣賞完不要在網上隨意釋出,也不要隨便評價,因為這牽扯了人家的隱私,如果被抓這是犯法的,所以自己看看刪了就完了
回覆列表
這個需要區分情況而定的。
而且在取證方面,也非常困難,例如妹子如何證明圖片中的人物就是她自己呢?除非有特殊的胎記之類可以判定,否則非常困難。
因此我有個建議,攝影師可以在街拍之後,隔個3~5年再發表,就可以規避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了。畢竟“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嘛……
其次,在公開的活動場合,個人就不得主張肖像權。(是否可用於商業活動,要視主辦方的規定)。
例如某城市正在搞馬拉松長跑比賽,你用相機拍下馬拉松長跑的美女,就不屬於侵權。因為馬拉松長跑屬於公開活動,參加了公開活動的個人就不得主張自己的肖像權。同理,在演唱會、舞會、年會之類的活動中,都是同樣的道理,屬於公開活動,這種情況下,個人不得主張肖像權。
所以活動類的場合,不算偷拍,你放心大膽的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