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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最新的訊息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3)主體的待遇不同。

    (4)報酬的性質不同。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

    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 2 # 使用者1925776433876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屬於全日制用工,兼職合同通常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務合同和兼職合同是合法的,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簽訂,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雙方約定權利和義務,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3 # 17047267884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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