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不管這時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
更何況,發票的最大功能在於保障國家的稅款安全,有了經營,開了發票,國家的稅款就不會流失。至於是否超出經營範圍原本也不屬於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
但是,給大家兩個建議:
( 1 ) 臨時性業務,增加開票品目後,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合同、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 2 ) 經常性業務:先聯絡工商部門增加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不管這時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
更何況,發票的最大功能在於保障國家的稅款安全,有了經營,開了發票,國家的稅款就不會流失。至於是否超出經營範圍原本也不屬於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營改增後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
但是,給大家兩個建議:
( 1 ) 臨時性業務,增加開票品目後,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合同、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 2 ) 經常性業務:先聯絡工商部門增加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