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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長爬雞小帶丫俺G0

    應該不會誤會武則天,因為有以下三點可以證明武則天殺女是大概率事件!

    第一點,作為小公主,這樣特殊的身份,身邊會有專門的侍女照看,無人照看的時間應該不會存在,所以即使以前醫學技術不高,照顧不周導致嬰兒意外死亡率高,但是小公主的特殊身份,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第二點,武則天說是王皇后殺了小公主,這種說法按照常理來說也行不通。首先王皇后出身顯貴,又是一個溫柔賢惠的女子,她是不可能有殺死孩子的膽量的,再說即使和武則天之間有矛盾,那麼王皇后殺死小公主不對自己有什麼好處呢?沒有明顯好處,所以相信任何一個人對於自己沒有什麼利益的壞事都不會做的。最後即使王皇后想殺小公主,她應該也不會有機會,因為身處皇宮,人人都有戒備之心,侍奉在小公主身邊的人應都是武則天精挑細選的人,她們負責小公主的生活,如果有人來看望小公主,這些侍女也定會守在公主旁邊,有所戒備,不讓別人有機會傷害小公主,所以說王皇后殺死小公主是不符合實際的。

    第三點,作為小公主母親的武則天,因為是親生母親所以在武則天看小公主時,侍女會放下戒備之心,這也就給武則天創造了機會。還有武則天的出身不如王皇后,沒有背景只能靠自己,所以為了剷除身邊的敵人扳倒王皇后,她只能孤注一擲,這也符合武則天“心狠手辣”的性格特徵,她在王皇后看完小公主後立刻去看望小公主,然後迅速離開,恰好在皇帝來時也來看望小公主,時間拿捏的是如此精準,說明武則天早已蓄謀已久。

    後來在武則天當上皇帝后,為那個死去的小公主追封也表

    綜上所述,武則天親手殺死小公主的可能性最大,我們應該沒有冤枉武則天。

  • 2 # 微史觀瀾

    都說“虎毒不食子”,但武則天為實現政治野心而無所不用其極,歷史上說她親手殺死了自己的女兒。但也有人不信,說你有人證嗎?這個其實涉及到對歷史的辯證認知,把握歷史的方法,以及推導歷史的邏輯等知識性與思維性層面的問題。對於史料,不管是正史還是野史,如果什麼都信,那是盲目;什麼都死磕,那是槓精。

    眼見不一定為實

    歷史是個小姑娘,怎麼打扮都行。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怎麼寫都正確。而且,陰謀論自古有之。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太平洋艦隊幾乎全軍覆沒,但美國國內就是有人不信,認為這是羅斯福政府為了讓美國參戰而故意放縱日本這麼幹的。“9·11”事件你還能不信?但就有人說那是小布什政府為了打伊拉克而故意布的局。最近美國因為警察過度執法而引發社會滔天巨浪,你該不會懷疑了吧?偏有人說那個視訊是假的,整個事件就是個FAKE NEWS。

    回到武則天身上,她生性好強又工於心計,為達目的必然不擇手段。為了當女皇,她授意親信在全國各地製造“祥瑞”之像,甚至動員60000萬人上表請改國號。老百姓都以為武則天被萬民敬仰,是彌勒轉世。但這是真的嗎?顯然,你所親見,未必為實。

    耳聞不一定為虛

    不是親見的,未必就是虛構的。司馬遷的《史記》被公認為研究漢代(截至漢武帝大初四年)以前中國歷史的權威鉅著,裡面有不少謀殺、行刺等歷史細節(專諸刺王僚、豫讓刺趙襄子、聶政刺韓傀、荊軻刺秦王),司馬遷肯定沒有一一目睹,但我們還是信了。要不然,你信誰去?司馬光的《資治通鑑》清楚記載了發生在永徽五年(654年)的一段歷史:

    “會昭儀生女,後憐而弄之,後出,昭儀潛扼殺之,覆之以被。上至,昭儀陽歡笑,發被觀之,女已死矣,即驚啼。問左右,左右皆曰:“皇后適來此。”上大怒曰:“後殺吾女!”昭儀因泣數其罪。後無以自明,上由是有廢立之志。”

    解釋一下:武昭儀生下一個女孩,皇后憐愛她並逗弄她玩,皇后走了以後,武氏趁沒人注意將女孩掐死,又蓋上被子。可巧高宗來了,武氏假裝歡笑,開啟被子一同看孩子,發現女嬰已死,武氏假裝震驚並嚎啕大哭。問身邊人是咋回事兒?身邊的人都說:“皇后剛剛來過這裡。”高宗龍顏大怒:“皇后殺了我女兒!”武昭儀趁機哭著數落王皇后的罪行。皇后有口難辯,高宗從此有了廢王皇后並改立武昭儀的打算。

    “潛扼殺之”就是掐脖子掐死。這也難怪,武則天好不容易被高宗從感業寺接回,又生了孩子,但偏偏是個女兒。自古“母憑子貴”,生女兒並不能幫助她實現上位的目的。掐死女兒再生兒子,同時又可嫁禍於皇后並得寵於高宗,豈不一箭雙鵰?

    我們現在瞭解的歷史,充其量是歷史記述者在某種程度上還原給我們的歷史。有誰親歷過弒君、殺父、篡位這樣的重大歷史事件?要是有,恐怕早被滅口了。這種事還是不要親歷為妙。所以說,瞭解歷史,既要多看正史,因為它勾勒出了歷史的基本輪廓,也更接近於真實的歷史;但也要看些野史,因為它能給人以豐富的聯想和啟發,可以讓我們看清歷史表象之下的細節和紋理。

    所以,回到問題上來,根據武則天的個性特徵、行事風格、個人野心,再結合史料記載,可以推斷,她殺害自己的孩子是符合歷史原貌的大概率事件。推導就如破案,既要靠人證、物證,也要靠完整的證據鏈以及符合邏輯的事實推理。沒有前者,就是主觀臆斷;沒有後者,就難以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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