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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95278951632

    是強制執行,是對其緊急實施的一種強制性的最大限度限制其行為活動的醫療保護措施,它是精神科治療護理這類特殊患者的方法之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其他意外因素對患者的傷害。

    《約束性保護》應用原則:

    (1)患者當時有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害性;

    (2)為保證患者得到及時地治療;

    (3)其他較少限制的措施在當時無法提供或使用後無效。

    約束物件:

    “約束性保護”的適用物件是精神病患者,並且處於發病狀態,適用原則是患者存在危害性。當然也有例外,譬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就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約束性保護”只能針對有危害性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且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在老年精神科多用於痴呆、運動靈活性欠佳或有行為問題的患者,原因是患者步態不穩以及有摔傷的危險。此外,針對有意識障礙、躁動、譫妄等症狀的老年人,約束保護可提高其治療依從性,防止意外的發生。

    法律問題:

    約束保護的使用雖違背了患者的自身意願,但其宗旨是仁慈的,對危害他人安全的患者採取強制性措施,其法律基礎是保護公眾安全。對自傷、自殺行為或功能缺陷者採取強制性措施,其法律基礎是為了保護患者自身的生命和安全。但如果在實施中對患者造成了損傷,由誰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醫務工作人員(尤其是護士)在實施了保護性約束而發生醫患糾紛後,就很可能面臨這些法律問題。

    劉玉蘭對於使用保護性約束的法律依據做出解釋。她認為護士應熟悉與保護性約束有關的法律知識,建立相關制度、規範約束護理行為。

    英國1800年頒佈的《精神錯亂法》,1983年成立的《精神衛生法》強調要保護精神患者的權益和財產,不得非法拘禁精神患者也明確了醫生有權採取強制措施。

    中國2002年4月7日正式出臺的《上海精神衛生條例》第一個地方性精神衛生法規,第三十二條對約束保護做了規定:是出於醫療需要或者為防止發生意外;禁止採用該方式懲罰精神疾病患者;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由精神執業醫師決定;在病程記錄內記載和說明理由;病情穩定後,應當解除有關措施。為了更好地執行,相關部門也制定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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