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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38845568661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方式:

    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給予的生活上的補貼,孩子歸誰應該就由誰去領取。

    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

    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解除人事關係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係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物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獨生子女費發放依據::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週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物件發放30元(2006年發放物件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週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週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週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週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週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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