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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一、怎樣理解“出租房屋”這個概念,具體怎樣界定?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館之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用於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於商業用途的廠房、倉儲庫房、辦公樓、酒店、商鋪等。

    二、房屋出租人應承擔哪些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派出所;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三、治安處罰法對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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