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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在2006年10月19目被人用水果刀捅傷腹部後在當地縣醫院進行腹腔探查術,被診斷為“腸繫膜破裂,第十一軟骨斷裂”,入院治療,一個月後病情加重,遂被考慮為“十二指腸瘻”,建議轉院。同年11月15日轉入市級醫院進行腹腔探查術,見腹腔內粘連明顯,膿腔形成,被診斷為“腹部刀刺傷,十二指腸瘻”,在該院經進一步治療,同年12月14日出現精神萎靡,症狀加重。家屬因經濟困難而要求出院,6日後陳某死亡。法醫病理屍檢報告:輕度腦水腫,重度肺水腫,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狀動脈及主動粥樣硬化,輕度脂肪心,肝臟、腎臟、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腸破裂縫合後與周圍組織廣泛粘連合並膽汁性炎症。分析說明:陳某被人用銳器刺傷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腸破裂及結腸繫膜破裂。傷後第一次進行剖腹探查術,術中未能發現十二指腸破裂,形成十二指腸瘻,因長時間十二指腸瘻併發電解質紊亂,腹腔嚴重感染,重度營養不良,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術探查未能發現十二指腸破裂,及其以後對腸瘻的處理不當,是造成陳某死亡的重要因素。從此案例看出,外傷引起十二指腸瘻,外傷是直接原因;腹腔嚴重感染,重度營養不良,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結果。

    依法分析

    在損害案件的法醫學鑑定中,有時被鑑定人可能在受傷前患有某種疾病,而在受傷後誘發疾病;或受傷前雖是健康或不自覺有病,在受傷後也可發生疾病以及後遺症等。此時鑑定人需解決損害與疾病及其他之間的因果關係,為案件訴訟提供依據。

    (一)損傷與疾病及其他的因果關係的判定原則

    1.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係是客觀現象間一種聯絡:表現為由損傷引起,產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種現象,即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這就是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此,判定損傷與疾病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係,一定要深人到客觀事物中進行調查研究,即瞭解案情,瞭解受害人損傷前的身體狀況等。

    2.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的區別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從損傷與疾病之間的一聯串鏈條中抽出其區域性加以研究才能明確表示因果關係,這叫做直接因果關係。

    3.損傷與疾病的表現在時間上有先後次序:損傷在前,疾病的出現在後,因此,必須從疾病出現以前所發生損傷中去尋找原因。

    4.如果損傷是在多人多次的情況下形成,則就各人、各次個別地鑑別損傷的程度,而對疾病之發生分清哪個原因是主要的,哪個是次要的。從而確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損傷對引起疾病的主次問題。

    (二)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係的型別:損傷與疾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時又可分為直接的與間接的因果關係。而此時兩者均有必然性與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關係: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於人體的健康組織、器官,而加速破壞組織、器官解剖學結構的完整性,並出現功能障礙等臨床症狀。例如,顱腦損傷後發生損傷性癲癇,即顱腦損傷為原因,損傷性癲癇為結果,此兩者之問有著直接因果關係。

    2.間接因果關係:這是指外力作用於人體原有的患病處,而在正常情況下,可不致於破壞組織、器官的連續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礙,然而已有潛在性病變之基礎上,使其病變表面化或更加惡化。間接因果關係的基本表現形式:(1)誘因:由於損傷誘發潛在性病變加重。例如,頭部損傷後發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動脈瘤等血管性病變破裂,致使蛛網膜下腔出血,即頭部損傷是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誘因。(2)輔因:損傷僅在疾病過程中起輔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傷,傷後右大腿持續疼痛並伴有發熱,經x線攝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損傷是顯示骨肉瘤的輔因。(3)損傷又介入第三人行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進一步損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傷,傷並不嚴重,然而在醫院診治過程中,由於醫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擴創,致使某甲創口感染,併發膿毒敗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傷,其創口因細菌感染引起破傷風。上述二例原發的損傷與膿毒敗血症、破傷風之間存在著間接因果關係。(4)被害人的損害結果影響到第三人而發生損害。例如,汽車將小孩撞死,小孩的母親由於精神上的嚴重刺激,舊病復發或併發精神異常。

    技巧提示

    判定傷、病因果關係的方法:

    1.仔細、認真地收集並觀察被害人本身的情況,損傷發生的時間、地點、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狀、損傷部位、嚴重程度,以判定發生損傷的原因。

    2.認真觀察繼發疾病的時間、臨床症狀以及各種醫學檢查等,用以正確診斷疾病的存在。

    3.應用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探索從受傷到發生疾病的時間間隔的規律性和病理現象的連續性;損傷與疾病之間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聯絡。總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必要時求助於專業醫師的協作,以診斷損傷與疾病的直接因果關係。例如,顱內晚期出血是否確係某種外力造成,此時應依據(1)有確鑿的頭部損傷史;(2)必須明確出血之存在,透過腦cT掃描、病理乃至臨床檢查(如鑽顱術、腰椎穿刺術)等來診斷;(3)頭部損傷與腦出血之間必須有較短的間隔期,一般不超過6—8周,但遇到更長的間隔期時,則需要研究後遺症等問題;(4)既往病史中未發現有腦出血的原因(腦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血管系統疾病等)。

    4.損傷與疾病確有直接因果關係時,應依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有關奈款,評定損傷程度,以及參照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的有關內容,認定由於損傷而致疾病,並評定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

    5.損傷與疾病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時,一般不援引《人體重傷鑑定標準》有關條款。

    6.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時,則不援引《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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