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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吃老鼠的貓

    你好,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1)合議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合議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透過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實行合議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同時,還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保證案件公正審判。(2)迴避制度。即法院審判某一民事案件時,執行審判任務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退出審理活動的制度。實行迴避制度可以保證審判人員公正審理,依法辦案,避免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違法審判,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公開審判制度。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審理過程應向社會公開;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公開宣判的制度。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將法院的審判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可以增加審判透明度,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保證審判質量,並起到法制宣傳教育、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4)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有利於法院對一審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糾正,也有利於法院較快地審結案件,及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還可以避免纏訟和累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判,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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