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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心理諮詢師呂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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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邢談情感
和女朋友要分手,是你提出分手?還是女朋友提出分手?
如果是你提出分手,而十萬多元又是你心甘情願為女朋友花。這錢就不該要了,你光想著錢,人家一個大姑娘就白讓你睡了?難道要讓人家,按陪你一晚上多少錢跟你收費不成?
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有些以結婚為目的而買的東西或者花的錢,可以適當要回一部分來。想全要回來,基本不可能,除非女方心甘情願給你。就是打官司告狀,法律也不會支援你一分不少要回來。女方雖然有錯,但女方他付出了時間,還有身體。一般相同條件下,法律都會偏向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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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君154177930
既然是女朋友,說明你們還沒有結婚。現在想分手,這個只要是感覺雙方不合適,也無可厚非。別說現在是講究婚姻自由,就是不說這,不合適的話,婚前分比婚後再分要好得多,對雙方、對雙方家庭的傷害都輕得多。
戀愛期間女方花了你十多萬,現在你想要過來。這個錢是怎麼花的,是以啥名義花的得首先弄明白再說。過去是男方不要女方的,女方可以不退錢,女方不要男方的女方要全退款。這是以前某些地方的習俗。當然,這個習俗跟當今的婚姻法精神不符,我們還是要依法行使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這十多萬屬於彩禮的部分,根據婚姻法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的。其餘那些男方為增進情感和友誼,自願給付的讓女朋友買食品或飾品、衣物禮品等,這都是自願的贈與行為。贈與一經實質性交付就無理由再要回。
關於彩禮部分,可能有金錢,也可能會有貴重的財物,這都是可以要回的。因為彩禮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跟其它一般贈與有本質的不同。但往往男女交往中的贈與又沒有其他的證據。女方自願退還的還好說,若不同意退還,又不承認這些贈與,這就需要男方提供充分而紮實的證據才行。
我想說的是,雙方畢竟是愛過,沒有達到當初期望的結果,但也享受了愛的過程,這點就是人生的精神財富,將來早晚回憶起來,就是青春的花絮,留著淡香與美好,這就夠了。因此,別把事情搞得太絕情,有時失去一些財物,獲取到了經驗和教訓,這也是一種無形的財富。
在協商退款時,建議算明帳不算暗帳,算大帳不算小帳。尤其不要咬著不放,既然和氣相愛過,儘量還要和氣分手,不能成為夫妻,儘量能成為朋友。錢財是身外之物,不要搞的太執著,常言”錢是龜孫,花了再拼”,只要有志氣,不怕以後掙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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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hally生活Vlog
如果是花在結婚用途上的東西,我覺得是可以要回來的,比如金飾、婚戒、彩禮,這些婚前給女方置辦的種種是給女方婚姻的一個誠意、承諾,但是婚沒有結成也就不需要給出了。
如果在戀愛交往期間,給過女方大額轉賬,比如當時女方急用錢,又沒好意思讓對方寫借條。分手後,自己又的確在意,要一下也行。雖然當時是自願,畢竟還是要講人情,都是可以協商的,就看女方是不是通情達理了。(我曾經給前男友的三萬創業金都沒拿回來,就當買教訓了。)人走茶涼,就像郭德綱對郭麒麟說的,“登天難,求人更難。黃連苦,無錢更苦。江湖險,人心更險。春冰薄,人情更薄。”在一起的時候,如膠似漆,特別是女生根本不想什麼後路,戀愛大過天,結果分手後對方翻臉不認人,被傷的透透的。突然想起了《奇葩說》裡的馬薇薇,網戀兩年多,期間就給對方大額轉賬。雖然是馬薇薇先有分手想法,但是男方絲毫沒有挽留之意,結果受傷的依然是看似倔強的馬薇薇。我想她大體是能想開錢的事,但是兩年多的情感付諸東流卻是不爭的事實。
如果是當時為了哄女朋友高興,買的衣服、小禮物、化妝品的錢就別要回來了,男人還是要有風度的嘛。吵鬧著把那些東西要回來,未免太孩子氣。也許我可以理解為男方為了增加女方的分手成本而“撒嬌”,是一種變相的挽留。但女性都喜歡成熟穩重的男人,對無理取鬧的男性只會嗤之以鼻。我規勸那些要分手費讓女方知難而退放棄分手的男生們,還是換種方式吧。
我突然想起我有一個女性朋友。男方給他花十萬買了個婚戒,結果婚沒有結成,她卻不想歸還婚戒,執意說那就是普通禮物而已。我覺得就很不妥。就算那男人再富有,錢也是辛苦掙的,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既然男方開口要回,那就還了吧。雖然未婚夫變成了路人甲,還是要善良待人,雖然戒指值十萬,但是良知是無價的,不要被區區十萬而讓自己掉了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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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名指的等待3214
如果是要談婚論嫁了,男方給了彩禮或者首飾,那就必須得要回來。如果只是談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花錢,我覺得最好不要要回來,因為那是男方當時自願給女方花的,又沒有逼迫,強行要回來,不僅做事不地道,連自己的面子也丟了,顯得小肚雞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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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和風戲雨22557869
憑啥要?你智商能力不行就別招惹女人,覺得虧?如果別人是想著心思對付你戀愛拜金女,你要用智慧去拿,你也要學會不要臉,死纏爛打,直到你覺得不虧為止。如果你是主動追求,表現示好花的錢,(不是對方故意誘導你花錢)有本事就別提了,也不要要了,丟臉!對方不是拜金女,她會撇清關係,把還存在有些價值的東西還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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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雁姐雜談
在我們家鄉,有個約定成俗的不成文的規矩,男方毀婚,所有為女方花費的一切財物都不能要回,女方毀婚,所有花費的一切財物都必須返回給男方。
當然,這只是民俗,不是法律。
從題目上看,這是你要分手。
戀愛一場,有一定的感情付出,當愛漸行漸遠,分手便成了最好的選擇,但因曾經愛過,也不應該成為仇人。
當時付出錢財,是為奔著婚姻為前提的。現在既然這個前提不復存在,那付出的錢財也失去了當初贈予的初衷。但因分手是你提出來的,所以這個度適可而止,大額財物比如鑽戒,財禮可協商適當歸還一部分。
至於小的零星的如吃飯買衣服買包包花費的錢財,還是勸你不要再要了。在這方面過份計較,會降低你的人品和格局,不能因為錢而喪失個人素養。
還勸你在面對下一段感情時要慎重,在無法篤定愛情的未來,對一段感情的走向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時,不要投入過多的錢財,畢竟,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這次的財產損失就當花錢買教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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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10萬是為什麼買單?如果是你戀愛中的心甘情願贈予,那麼這是你戀愛的成本;如果是你為未來的投資,那麼只能說分手意味著你投資失敗。當然可能還有其他原因買單,那隻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