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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勇戰王聊歷史

    要解決貪腐,可以有三種理想的方法。清朝實行的“養廉銀製度”,只是其中一種。第一種:讓官員不敢貪腐,“殺一儆百”。

    這一招,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曾經用過。朱元璋治理貪腐的手段是歷朝歷代最狠的:只要貪腐超過六十兩銀子就會被處死;一旦超過百兩,這個官員就要剝皮填草,子孫三代不得錄用。適用於貪官的刑法也有很多: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閹割、剝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

    而且,老朱為了嚇唬官員,在每個衙門門口都建了一座土地廟。這個廟不是真的為了供奉某個神仙,而是用來懸掛人皮!這些人皮,自於某位被殺死的貪官。

    而且,朱元璋是動真格,據說殺了15萬貪官。但是,明朝依然有貪官,還不是少數現象。靠殺頭,是杜絕不了貪腐的。

    第二種,制定完善的制度,讓官員無法貪腐。

    中國古代就是一個關係社會,不管朝廷的制度再怎麼完善,都會受到人情關係的影響。這些關係除了錢財外,還有門生,古吏,同鄉,同窗,等等。走不上關係的,罵那些有關係的。有關係的,因為自己的“高高在上”,而沾沾自喜。

    這個方法,目前看來,太理想化。

    第三種,就是讓官員不用貪。

    官員貪腐,不就是為了錢嗎。我給你足夠的錢,你就不用貪了。於是,清朝發明了“養廉銀”制度。別看清朝官員的“俸祿”低,正一品才180兩銀子,還不讓收“火耗”。但是,咱們從“養廉銀”上找補,根據官職和工作強度,給予補償。一般情況下,清朝給各省督撫每人發一萬多兩,其他官員按照各省情況酌情調整。

    京官沒有“養廉銀”的,就允許他們夏天收“冰敬”,冬天收“碳敬”。另外,京官出門辦個差,還有“程儀”。例如,在刺馬案中,曾國藩就曾給欽差(刑部主官)鄭敦謹所帶的兩個郎中,每人紋銀500兩。

    養廉銀製度還是有積極作用的。

    想要考“養廉銀”徹底解決貪腐,那是不可能的。畢竟,貪官就算是家裡藏一個億,也會繼續貪。而清官,就算是粗茶淡飯,也不會貪。

    但是,“養廉銀”卻給了眾多不想貪腐的清官,繼續堅持自己“理想”,保持清廉的物質基礎!要知道,清廷開的那點工資,真是不夠官員養活一大家子的。朝廷只給官員個人開工資,而官員下面的辦事差役是沒有工資,只能靠官員自己養活。於是,官員只能靠“貪腐”來養活自己手下,如果不貪腐,就沒法辦公啊!

    當時,官員貪腐的首選手段就是“火耗”。徵稅的時候,朝廷允許官員多收一些,作為“損耗”。而這些損耗,就是官員自己的“收入”。雍正想實行“火耗歸公”的時候,必須解決官員生存問題。於是,雍正推行了“養廉銀製度”。

    有了養廉銀以後,很多正直的官員,可以不用為自己和手下人生計發愁,可以安心秉公執法。但是,這個“養廉銀”對於“喂不飽的”貪官,肯定是沒什麼用的。貪官貪腐,跟又沒有養廉銀,基本沒有任何關係。畢竟,貪財是貪官的個人“志向”。

  • 2 # 阿莫愛歷史

    那是因為人心永遠是無法滿足的,得到的多就希望得到更多,第二或許是隨著時間推移,當時的清朝對那些不法所得的貪官可能治理力度不大

  • 3 # 筠單風輕

    養廉的起源,由來已久,早在滿州貴族入關以前,便已有關於支給官吏養廉的記載·見諸翼史。

    清朝初年,直省官吏沿襲舊例,於正傣以外,私取養廉,康熙帝雖預設其事實,但由清廷或上司正式議定養廉銀數,使其制度化、公開化、合法化,則實始於雍正(1723一1735年)初。雍正帝在御極之初,便研求治道,尤患下吏的疲睏。因此,他承認既成的事實,令耗羨歸公,嚴禁加派;各省虧空逐年清理完補,並支給地方官養廉銀兩,以改善其待遇。

    養廉銀製度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將原來全部被地方官吏貪汙鯨吞的耗羨銀兩提解歸公,上交蕃庫。二是把各省歸公之後的耗羨銀兩的大部分拔給各級官員養贍家口之用,稱之為“養廉銀”;其餘部分用來彌補地方錢糧的虧空和解決行政經費的困難。這兩個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

    養廉銀製度在實施的初期階段,具有明顯的效果,具體表現為:

    第一,吏治有所澄清。

    第二,財政狀況有所好轉,使財政制度進一步健全起來。從此,清朝的財政經濟出現了“庫努漸見充裕”、“國家財用充足”的好前景,為乾隆時期(1736—1795年)的經濟繁榮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在實行耗羨歸公的過程中,各省普遍降低了耗羨的分數。養廉銀製度建立以後,又對各項陋規進行了查禁和裁革,規定各級官吏除傣給與養廉銀以外,原則上不得另有所取,使得長時期以來漫無限制的私徵加派受到了約束,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但是,養廉銀製度也有其致命的弱點。第一,養廉銀兩既然是政府給予各級官員的生活補貼,那麼,它就應該像原傣妥徉,從國家正項中支出,而不應該用非法的耗羨銀兩來支付,這是清代養廉銀製度的最大弱點。雍正將歸公後的耗羨收入作為各級官員的養廉銀兩,實際上是把增加官員傣薪的全部負擔,都用法律形式轉嫁到農民的身上,使之成為變相的公開的貪汙行為。因而,在實施養廉銀製度後,農民的負擔雖略有減輕,但仍然很重;地方官吏的貪汙和苛索雖有所抑制,但依然存在;`舊見侈靡”的吏治雖有澄清.但未能根治;養廉銀製度雖然取得了一些社會成效,但不能持久。第二,內容不完備。主要以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數額而言,總督、巡撫的養廉銀額定得過高,而府縣官員的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級的更青差役卻未定給養廉銀,於早一他們照舊橫行鄉里、魚肉人民。另外,養廉銀也同原傣下樣,定製之後,永無變化,並不隨著物價的上漲而提高。第三,組織不健金。從養廉銀製度推行的過程來看,清祥並沒有成立育關的組織機構,也沒有指定專人負責,而主要依靠雍正帝的意志來澤力堆行,致使乾隆中葉以後·貪汙之風故態復萌,井成愈演愈烈之勢。與此相應,清王朝也由它的鼎盛時期而步l可衰落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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