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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37015869568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一般可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兩大類。前者以行政主體的設立而產生,並隨行政主 體的消滅而消滅;後者來自於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的授權行為。  行政職權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①行政立法權。所謂行政立法權,即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有制定和釋出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權力。  

    ②行政決策權。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範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作出決策。  

    ④行政命令權。行政命令權,即在國家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主體透過書面的或口頭的行 政決定,依法 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的權力。  

    ⑤行政執行權。即行政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有關上級部門的決定和 命令等,在其所轄範圍內具體執行行政事務的權力。  

    ⑥行政處罰權(行政制裁權)。即行政主體對其所轄範圍內的行政相對方違反有關法律 規範的行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依法對其實施處罰等法律制裁的權力。  

    ⑦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當法定義務人或某項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義務 人不依法履行義務時,行政主體採取法定的強制措施,以促使法定義務人履行法定的義務或 者達到與履行義務同樣狀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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