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犯法,不符合收養規定。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罪當中的“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只要在送養孩子的同時收錢了,即可構成本罪。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
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透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從上述規定結合本案可以看出,這一萬元如果高於當地人均生活標準的,不屬於只是收取營養費或生產費。也並非迫於生活困難等因素將小孩送給別人,綜上所述,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出賣謀取利益為目的,將孩子送出的,還是要按照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的分析,但具體如何認定,還需要看事實、情節綜合考慮。
算犯法,不符合收養規定。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罪當中的“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只要在送養孩子的同時收錢了,即可構成本罪。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指出:
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透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從上述規定結合本案可以看出,這一萬元如果高於當地人均生活標準的,不屬於只是收取營養費或生產費。也並非迫於生活困難等因素將小孩送給別人,綜上所述,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出賣謀取利益為目的,將孩子送出的,還是要按照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的分析,但具體如何認定,還需要看事實、情節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