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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的小學生

    州、府的屬官來自兩個體系。一是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的下屬官員,稱為幕職官。節度使設掌書記、行軍司馬、觀察使設支使。節度、防禦、團練皆有副使,其下各設判官、推官。宋代行軍司馬及各副使主要是辦理節度等使的事務,有時代行節度、防禦、團練使職權,自宋太祖、宋太宗兩朝削奪節度、防禦、團練使的職權,行軍司馬及節度、防禦、團練副使逐漸成為閒差,作為安排年老、有病及受處分官員的職位,其中節度副使、團練副使用以安排被貶謫的高、中級官員。宋真宗鹹平三年(公元1000年)四月,又詔令“非特許簽署,不得掌事”。其他屬官實際上已是州長官的下屬,不論其長官是節度使、刺史,還是知州、知府,“蓋雖冒以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判官、書記、支使等名,而實則郡僚耳”。幕職官與下述“州縣官”,後演變為初級文寄祿官稱,稱“選人”。

    州、府的屬官的第二體系來自州、府原來的下屬。由於五代、宋初州的行政權已為節度使所奪,屬官多用幕府屬官,州的原有屬官或設或不設。隨著節度使、刺史等實際上演變為州長官,進而逐漸退出州、府長官的行列,州的原有屬官也開始重新設定,成為協助與辦理日常政務的官吏,也稱諸曹官,而與縣級官員合稱為“州縣官”。錄事參軍(府稱司錄參軍)是州、府的主要屬官,“掌州院庶務,紀諸曹稽違”,但有時設,有時不設。直到乾興元年(公元1022年),才明確規定“諸州始各置錄事參軍”。沿設司戶(戶曹)參軍,掌管戶籍、賦稅。倉庫等;司法參軍掌管司法斷案;司士參軍,本是掌管河津及營造橋樑、官舍的屬官,以及文學參軍,都成為閒職,與節度、防禦、團練副使性質類似,是安置年老、有病及受到處分的官銜,這些官職也被明令:“非特許簽署,不得掌事”。

    州、府的屬官以判官、推官為主,諸曹官分曹理事,但並不一定全設,較小的州只設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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