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區別:
1、出資方式不同
普通合夥是2個以上合夥人,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等出資。特殊合夥是2個以上50個以下,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特殊合夥以是智慧財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殊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其對日常合夥事務的管理權也很有限。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執業活動不同
普通合夥是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合夥是合夥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1、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絡,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2、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者區別:
1、出資方式不同
普通合夥是2個以上合夥人,以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勞務等出資。特殊合夥是2個以上50個以下,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經營管理不同
普通合夥中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特殊合夥以是智慧財產權等方式出資的特殊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其對日常合夥事務的管理權也很有限。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執業活動不同
普通合夥是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合夥是合夥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1、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絡,合夥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2、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有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