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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眾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2、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結夥鬥毆行為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3、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眾鬥毆的;(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擴充套件資料【疑案解析】聚眾鬥毆罪和結夥鬥毆治安違法的區別!2008年1月15日下午,某酒店服務員郭某與周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後二人約定晚上各自找人相互毆鬥。下班後,周某找來其哥周某某,郭某找來五、六個朋友,雙方在該酒店前發生毆鬥,周某、周某某被打傷。接警後,公安機關經調查詢問後,在認定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一項的規定,分別對雙方當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15日的處罰決定。【評析】本案中,公安機關對郭某一方的處罰不當。郭某已經涉嫌構成聚眾鬥毆罪。根據《刑法》第292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聚眾鬥毆罪是行為犯,只要雙方基於藐視法紀、炫耀武力、爭奪地盤、尋求精神刺激等不法動機,一方或多方集聚3人以上,相互毆鬥的,不需要造成任何傷害後果,即應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刑事責任。聚眾鬥毆罪的構成並不要求雙方人數都在3人以上,只要雙方基於不法動機互毆,人數在3人以上的一方,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論述,人數在3人以下的一方,不以聚眾鬥毆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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