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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規條件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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