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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曠及雲1

    感謝我在法律方面也是個外行人士,感謝邀請!就我自己的認知說出來,願和大家一起探討!正當防衛是指雙方正在實施的某一暴力行為過程中,另一方作出的避免自己受傷的本能反應,要強調的是時間點是必須正在實施過程中!而防衛過當則是在對方已經停止不法侵害或接下來的行為對你已經沒有了侵害,而你還在繼續實施暴力行為,從而導致超出了正當防衛的預期,也就是防衛過當

  • 2 # 還是隱個名字不讓人知

    條款就不重複了,注意正在進行時是要。

    過當是說被害環境已在可控範圍內繼續報復對方至其受到一定程度傷害。還有就是明顯超出防衛範圍。如:原來街頭經常有騎摩托車搶奪包包和飾品的,被一開車駕駛員看見,其駕車追逃犯,如果視線良好人流不集中開車人將對方撞擊身殘或死亡就是明顯的過當。因為在上述兩條件下明顯可以將對方逼停或掛倒

  • 3 # 隨緣1299962215030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在時間條件、主觀條件、物件條件上等等都是一致的,但在防衛的限度方面卻截然不同。正當防衛必須是沒有明顯超過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合理限度內進行。超過了防衛的限度,如可用棍棒將其犯罪嫌疑人制服就不能用刀將犯罪嫌疑人殺死。正當防衛對犯罪嫌疑人造成傷害不承擔刑事責任,而防衛過當卻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 4 # 聚擊手

    法律條款就不在這裡背了,自行搜尋吧。

    關於防衛過度的問題,個人認為是存在難度的。比如說施暴方低估了受害人的實力,結果受害人在自衛過程中只用了三拳兩腳就把施暴方打死了。事實上在出手前,自衛方是清楚自己的實力可能造成的後果的,他也很清楚對方根本傷害不了自己,但就是扮豬吃老虎,在對方動手時下死手反擊,這種情況下,其實應該是防衛過度的,但是無論是監控顯示還是目擊者描述,都可以證明事件全程都沒有防衛過度。你說怎麼辦?

    或者再假定另外一種情況,受害方的攻擊力不是很大,但是機緣巧合,在防衛過程中把施暴者打到,並且從表面上看是他控制住了局面,但是他很清楚自己的處境,如果稍有鬆懈,對方就會反敗為勝,自己就會丟掉性命,所以只有抓住機會把對方徹底打到不能再實施攻擊,自己才能安全,於是他就按住對方不停猛打。這時候,無論是監控錄影還是目擊者的描述,肯定是防衛者是在對方已經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把對方打死的,那這又怎麼認定呢?

    雖然很多情況下,或者說大部分情況下都可以比較準確地認定是否防衛過當,但是必須承認,也會有很多情況是會認定失誤的。

  • 5 # Iamsohappy105162216

    寶馬疾馳閃電光,直撞騎車白衣郎。

    紋身龍哥下車忙,我在崑山爾敢擋?

    大哥兄弟一起上,就地滅了白衣郎。

    白衣見狀心發慌,騰挪躲閃就是防.

    龍哥打人誰敢防?待我提刀開你膛。

    幾個健步車門開,屠龍寶刀拿出來。

    直奔白衣劈下去,未想寶刀不給力,

    龍哥生來有脾氣,氣得寶刀扔在地。

    白衣剎那露兇光,除非你死我不亡。

    拿起寶刀刺斷腸,看你龍哥有多強?

    白衣雖沒上戰場,但也曾經抗過槍。

    龍哥見狀腳步忙,手捂下水去拿槍,

    白衣眼角放紅光,只想保命沒商量。

    上去又是一頓斬,龍哥狼狽路草旁。

    幸好警察來阻擋,不然龍哥變肉醬.

    龍哥此時想一想,強中還有強中強.

    不是平時太能裝,今天怎會把命喪。

    勸君平日多行善,就算到死也坦然。

  • 6 # 小明158340224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明現的必要限度”,一個是“減輕或免除處罰”。

    這裡的限度指的是正當防衛中被侵害人對於侵害人的傷害是有一定限度的。我認為這個限度取決於受侵害這整個過程的不同階段。正當防衛不是被動防禦,並不是只有在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動作時才能進行防禦反擊,而是帶有侵害意圖的整個過程。(個人認為侵害人沒有明確表明自己停止侵害都可以視為帶有侵害意圖)在侵害人有侵害動作時,這時被侵害人受到嚴重的生命威脅,被侵害人這時的防衛反擊使侵害人死亡應該是在法律限度之內的。(強姦、搶劫行為發生時同樣伴隨著侵害人暴力威脅被侵害人的生命,防衛反擊致侵害人死亡同樣符合限度)在侵害人的侵害過程中那些帶有侵害意圖與侵害威脅的其他階段,這時被侵害人任然受到生命威脅但並沒有那麼迫切,所以這時被侵害人對於侵害人的傷害應該控制在使對方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的限度,而不是致侵害人死亡。當然如果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過分的侮辱性行為使得被侵害人喪失理智而導致的防衛過當應該滿足防衛過當的第二個點,免除或減輕被侵害人的刑事責任。

    但如果進行正當防衛的是見義勇為者呢?

    第一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為了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採取的防衛反擊致侵害人死亡應該也是在限度之內的,但最好不要致人死亡。(因為在見義勇為中見義勇為者自己也面臨著來自侵害人的生命威脅,為了保證自己與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採取的行為動作往往更為“高效”,也就更難以保證侵害人不會死亡。所以我認為致死是在限度內的。)在第二種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就更不能致侵害人死亡了,致死是肯定的防衛過當而且不一定滿足減輕或免除的條件了。

    以上就是我對於防衛過當的見解,畢竟不是專業人士,也只能大概的分情況討論了一下,真實的情況的複雜性要遠超我們所看到的和我們瞭解到的,司法機關考慮問題的全面性也是超出我們的。各個案件有各個案件的特殊情況,所以對於具體案件還需要要專業人士的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正當防衛法的條件嚴苛正是中國法律對於人民生命權的公平的體現,它在不法行為發生既保護被侵害人的生命權,又保護侵害人免受被侵害人的蓄意報復性侵害。雙方生命權都受到保護,雙方生命法前平等。

    以上都是個人觀點,非專業人士難免偏頗,有錯誤之處還望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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