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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好習慣呵呵

    在西班牙,當一個外華人連續有了5年的合法居留後,可以得到有效期為五年的永久居留(permiso de residencia permanente)。名為永久居留,但是這張居留證還是需要每隔五年辦理一次更新手續。按照外華人法的規定,有了永久居留,指持證人就有了與西班牙公民相同的在西班牙定居和工作的權利。但是居留證,每五年要辦理更新手續,在更新中就是要檢查一下,持證人是否還是具備這個條件(比如,在居留證有效期內是否有超過12個月的連續在境外停留的記錄,或在五年內累計超過30個月的記錄,是否有犯罪記錄等影響居留證的更換因素)。2009年11月份外華人法改革,一些條款發生了變化,原來叫做永久居留的,被改成了長期居留(autorización de larga duración)。這是為了與歐盟2003年關於歐盟長期居留(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CE)的規定相適應。  目前大家手裡的有效期五年的居留證會有不同:有的人拿的是permiso permanente,有的是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但是有的人拿到的卻是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CE。這三種居留證有什麼不同呢?前兩者是完全相同的。在改革後就不會再有permiso de residencia permanente,全由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代替了。所以,如果是2010年1月前換的是permanente,1月份之後的是 de larga duracion。 如果您手裡的permanente居留證丟了,去補一張新的,就會是de larga duracion。  而長期居留和CE長期居留間究竟有什麼不同。這裡真有不少不同的解釋。根據改革後的外華人法第32條規定,也確實還不很明確。因為有很多地方寫著“que se establece reglamentalmente”(法規的規定),而新外華人法的執行法規至今還沒有出臺,據說要在今年的第一季度。但也不肯定。當時政府是說:法規至少在2011年第一季度出臺。是“至少”,而不是“一定”。既然執行法規尚未出臺,下面執行人員就無法可依。而法令的語言又是比較簡單,各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各地在法規出臺前的執行就會有所不同。我們同胞中,有的地區在今年換到的長期居留證上已經是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CE,然而,在馬德里,有人在填寫申請表格時在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CE上畫了個勾,之後收到了要求補紙頭(保險證明、RENTA、工作合同等)的信(requerimiento),又要繳納不同金額的手續費(tasas), 結果在更改了表格上的畫勾就解決了。所以,對於馬德里警察局來說,長期居留和CE長期居留是不同的,但有些省份又沒有區別。  依本人的理解,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 CE是根據2003年歐盟的統一政策制定的一種允許持證人在歐盟國家長期定居的許可證,autorizacion de larga duracion是允許本人長期居住在西班牙。如果要得到CE長期居留證,需要申請人提供可以證明有足夠經濟條件,一般來說,在西班牙的要求是有最低生活費的150%的收入,以及相對穩定的工作。所以,警察局會要求本人出示保險證明和工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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