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放假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一般連同兩週的休息日進行調休,放假7天;年休假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累計工作現行一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度安排一定的時間。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5〕18號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二、春節: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五、端午節:6月9日至11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春節放假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對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一般連同兩週的休息日進行調休,放假7天;年休假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累計工作現行一年以上的職工,每年度安排一定的時間。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201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5〕18號 一、元旦:1月1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二、春節: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放假,與週末連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補休。 五、端午節:6月9日至11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節:9月15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