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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一隻白烏鴉

    其實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性質惡劣。主要還是這部分人缺少規則意識,同時規則的制定者沒有有效的規則執行手段。(估計也是怕背責任吧。)其實這種事在生活中很常見,但是經過媒體放大以後。讓更多的人知道,規則是用來遵守的,不是用來破壞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有利於社會文明的進步。不過前提是規則的維護必須到位,否則越來越多的人將不把規矩放在眼裡。

    總結一句話:“懲惡才能揚善,縱惡比作惡更可怕!”

  • 2 # 南山204781713

    我沒法回答,論複雜,連我家三歲孫子也懂,何況受過教育的成人呼。論簡單,就是有人不理解,還強辭奇理,不可一世。丟了自已的靈魂,辱沒了自己做人的道德底錢,還不以為然,可悲可嘆。

    我們是法制社會,有的事件有規有依。有的日常事理,也有教育,家長自幼的耳濡目染,早已約定成俗,何用法止?

    大千事件,無奇不有,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如此說來,也就不氣啦。自己走過的路,留下的軌跡,起初是自己的體驗,結果還得自已慢慢享受,無論是苦是甜,都是你的。別人爭不得也替不得。一個輪迴下來就清楚啦。

  • 3 # 魏如凱

    社會問題,首先改革開放後人們崇拜金錢和權利,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二是嚴重西化,人們盲目地崇洋媚外,什麼都是外國的好;三是社會道德問題,人們高度分散,流功性大,缺乏家族、社會的監督;四是世界觀改變,認為弱肉強食,贏家通吃的世界觀。

  • 4 # 折腰123

    這在好幾個關於霸座相關內容下發了。只是想大家一起思考一下。

    央視評論大快人心。警察現場處理確實能讓人感覺爽快。但有些可能發生的狀況讓我們一起來推演一下:警察動手將霸座強制驅離,當事人反抗,過程中可能出現無法估計的狀況,例如當事人受傷、衣服撕破(特別是婦女)、滿臉是血、或原來有病導致死亡(真的有這種可能)。那時,我們網民和主流媒體輿論會發怎樣的聲音。很有可能警察被調查粗暴執法導致下崗,管理部門被追責。乘警真的很難很難。事後處理真是無奈之舉。但覺得,事後處理的力度真的不夠大,200元180天真的太小了,需要改變懲罰規則,定要讓他們很長時間內付出巨大的代價。這需要全社會來關注。建議將其不良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十年內金融機構不能提供他們個人貸款、信用卡等一切融資,這種行為比信用卡、貸款逾期記錄嚴重的多(逾期記錄是有預期過但已還清,有逾期記入的人很難再得到銀行的貸款),已有貸款的提前收貸或提高利率,是企業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的金融機構停止提供融資;國家公職人員(只要工資是國家財政撥款的人員)一律開除,這種人不可能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退休、無業等人員只要領取社會保障金的直接扣減;成年在校的畢業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或進入國有企業(希望網友們一起建議)。透過懲戒變為自覺。讓攙扶他人時變得不假思索,不需要影片、不需要找證人。讓關愛蔚然成風。

  • 5 # 運河之楊

    乘客霸座行為雖然是少數人,但性質惡劣。究其根源,還是人的素質低下。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健全法制,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媒體鞭撻,及時曝光。三是與考勤考核結合,有此行為的若干年內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提拔錄用。四是全民警示教育。

  • 6 # 凱恩斯

    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制成立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預計,未來將逐漸向企業化發展,既然是企業,你覺得他能夠對使用者實施過激的強制驅離措施嗎?或者說,在維持高鐵秩序上面,他能不能有執法權?實際上,有,也沒有。

    高鐵上有乘警,但是和高鐵上其他人員不同,其依然是民警,依然是公務員編制。問題來了,如果霸座這個責任劃分,是否屬於公共秩序維護範疇?乘警明確的責任,是維護秩序,但是佔座這個行為,屬於私權糾紛。我們曾看過美國有人坐飛機,結果多賣了一張票,於是幾個五大三粗的機場安保直接將人抬了下去。請注意,這還是航空公司自己的責任,他們多賣了票,然後還用安保強制性的來解決了這個問題。如果在國內,很多人拿著手機往網上一發,估計鐵總未來就更難做人了。

    所以,得到一樣東西,你必然失去另一養。是否給乘警的職責上加上這一點,能否給予權力讓其強制性趨離,又或者如一些治安事項,警告三次,帶上手銬帶走。這就是一個治安守則需要規範的內容。霸座這個事件本身就是比較單一的,有座和沒座一目瞭然,糾紛對錯很好判斷,關鍵是,我們應該允許民警如何執法,在如今網路影片裝置如此發達,傳播內容如此繁雜的情況下,應對合理性才是很關鍵的。

    前段時間,也有一個醫生救人,被列車登記醫師資格證。你可以看到,一個行動準則的與時俱進對於事件觀感的影響,就好像製造業開發產品注重工藝一樣,服務業開展服務也是要注意細節。警察執法,示警,警告,警告三次,撂倒。這完全沒有問題,可不可以看到嫌疑人直接一槍爆頭?這當然不行。

    另外,從經濟學的角度,要考慮站票和坐票同價不同待遇的問題。但其實這並不是問題,二等座站票和坐票價格一樣,但是位置總有個先來後到,你當然也可以高價買別人手上的座位,如果買不到,乘客以後就知道早買票。這是服務提升層面的,但這不是主要問題。主要問題就是上面所說,是否將霸座定義為破壞治安的性質,是否有強制性的權力。是否有強制的流程、做法和手段。

    最後,說一下最後一起霸座事件,老實說這並不是霸座,因為乘客是有票,還有六張,他想為自己的孩子購買空間。這其實並沒有錯,既然買了有座位的票,就該獲得權益。而鐵路乘務員卻認為,兒童票,只有在不滿員的情況下才可以睡覺。這個做法不能說錯,可能有一定的條文支援,但是這並不便於管理,或者說,有些制度不應該搞得過於複雜。要麼你就規定一個成人可以買幾張兒童票,規定死,那麼媽媽要給孩子買空間就要多花錢,要麼你就應該承認票上面的座位號。車票是協議憑證,有座位號,那就是協議達成,你就應該按照協議內容提供相應服務。所以這個回答不合理,總體上,依然是操作規程上的問題。

  • 7 # 強強78135746

    應立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侵犯他人財產罪,對他人精神造成傷害,對精神賠償,至少十年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個月的拘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旅遊的過程中,你會去偏僻的景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