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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耒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通知

    耒政發〔2012〕22號

    LYDR—2012—00014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妥善處理各類違法用地行為,促使我市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湘國土資發[2003]6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認定處理我市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定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由於我市土地市場規模過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時申報等各種原因,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未能在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最後處理期限內處理完畢,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購地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大局,土地稅費大量流失,準確認定和正確處理各種型別的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迫在眉睫。

    二、認定處理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作為違法用地的一種特定型別,鑑於其歷史性和複雜性,處理上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和與其他性質的違法用地區別對待的原則。

    三、認定標準

    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為造成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土地佔有人因未及時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違法用地。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因政府行為造成的。政府行為是指市人民政府簽訂開發專案書面協議或實施舊城改造的行為等。

    2、經營性用地違法行為的截止時間為2002年7月1日之前。對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設用地事實和土地使用者的,應認定為歷史用地,不能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理。

    3、土地佔有人必須形成佔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實,且無其他人提出權屬爭議或用地爭議。

    4、土地佔有人佔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須經省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明確土地類別為建設用地的。

    5、因各種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辦理好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

    四、處理方式

    1、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在本次辦證中,均給予優惠辦理,補交相關費用,商業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認定為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的,均按協議方式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應建立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補辦出讓手續臺帳,並將受讓人及受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成交地價等出讓事項在土地交易市場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3、因“實物地租”開發模式或舊城改造形成的經營性歷史遺留問題用地,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未辦理整體出讓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商或道路開發建設指揮部購買的土地憑購買合同辦理出讓手續,安置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土地出讓金和銷售不動產稅,按政策繳納。

    五、處理程式

    政府釋出公告,所有歷史遺留問題用地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過期不再予以辦理。城市規劃區的居民個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式直接補辦出讓手續。用地面積超過一畝以上的經營性用地,按下列程式採取表格會籤的形式辦理審批手續:計劃立項→規劃→國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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