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證改名的法律效力”: (1)不是改名,而是過戶。 (2)房子過戶到老三名下後,在沒有經法定程式撤銷前,“改名”都有法律效力:房子屬於老三個人所有了。 如果老人以老三私自將老人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是侵權為由將老三告上法庭,經法院判決後可以重新將房子“改”回老人的名字。 2、兩位老人在知道老三“改名”後“沒有追究”: (1)視為二老同意將這套房子贈與了老三。老三成為這房子的所有人。 (2)贈與的財產在交付後:贈與人也就是老人想再撤銷贈與、收回房產的,需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撤銷贈與的要件才可以,即:老三有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或是嚴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近親屬等。 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請問,老三這套房子私自改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現在這房子屬於老三所有、與老人和兒女都無關了。 4、“另現在房子的遺囑分配如何,老三的對單獨一套房子是否有單獨分配權”: (1)什麼遺囑?改名為老三的房子,老人有遺囑也是無效遺囑了:老人的遺囑不能處分老三的財產。 如果老人的遺囑是處分另一套房的:另一套房按遺繼承。 (2)老三有獨立的支配權、有所有權。 5、“現在情況是老三單獨佔一套房子然後申請對另一套房子進行分配繼承”: (1)如果女方老人去世時沒有遺囑:老三對另一套房子確實仍然有繼承權。 (2)另一套房子的分割是:一半先歸男方老人,另一半由男方老人和幾個子女均分,老三仍然可以得到另一半中的一份兒。 6、“請問是否可以對老三進行訴訟。訴訟需要取得哪些證據和要點。當時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1)當時簽訂的協議在當時有效,但已經被其後老三的過戶行為取代,在老三過戶、取得房子產權後,協議失效。 (2)如果想對老三訴訟:也只能是撤銷對老三第一套房子的贈與,對於老三繼承剩下那套房子中屬於母親的遺產的份額,不能訴訟。 (3)如果想對老三訴訟:應有證據證明老三有不贍養老人、或是嚴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其他近親屬等行為的證據才行,而且撤銷權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老三的行為後一年內行使、一年內起訴。 如果無法證明老三有以上行為:訴訟意義不大,無法變更房產是老三的事實。
1、“宅基地證改名的法律效力”: (1)不是改名,而是過戶。 (2)房子過戶到老三名下後,在沒有經法定程式撤銷前,“改名”都有法律效力:房子屬於老三個人所有了。 如果老人以老三私自將老人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是侵權為由將老三告上法庭,經法院判決後可以重新將房子“改”回老人的名字。 2、兩位老人在知道老三“改名”後“沒有追究”: (1)視為二老同意將這套房子贈與了老三。老三成為這房子的所有人。 (2)贈與的財產在交付後:贈與人也就是老人想再撤銷贈與、收回房產的,需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撤銷贈與的要件才可以,即:老三有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或是嚴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近親屬等。 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請問,老三這套房子私自改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現在這房子屬於老三所有、與老人和兒女都無關了。 4、“另現在房子的遺囑分配如何,老三的對單獨一套房子是否有單獨分配權”: (1)什麼遺囑?改名為老三的房子,老人有遺囑也是無效遺囑了:老人的遺囑不能處分老三的財產。 如果老人的遺囑是處分另一套房的:另一套房按遺繼承。 (2)老三有獨立的支配權、有所有權。 5、“現在情況是老三單獨佔一套房子然後申請對另一套房子進行分配繼承”: (1)如果女方老人去世時沒有遺囑:老三對另一套房子確實仍然有繼承權。 (2)另一套房子的分割是:一半先歸男方老人,另一半由男方老人和幾個子女均分,老三仍然可以得到另一半中的一份兒。 6、“請問是否可以對老三進行訴訟。訴訟需要取得哪些證據和要點。當時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1)當時簽訂的協議在當時有效,但已經被其後老三的過戶行為取代,在老三過戶、取得房子產權後,協議失效。 (2)如果想對老三訴訟:也只能是撤銷對老三第一套房子的贈與,對於老三繼承剩下那套房子中屬於母親的遺產的份額,不能訴訟。 (3)如果想對老三訴訟:應有證據證明老三有不贍養老人、或是嚴重侵害老人或老人的其他近親屬等行為的證據才行,而且撤銷權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老三的行為後一年內行使、一年內起訴。 如果無法證明老三有以上行為:訴訟意義不大,無法變更房產是老三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