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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2、哪些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

    (1)第二百五十二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通緝令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第二百六十條通緝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3)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通緝適用於的物件:

    1、第一百二十三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

    2、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

    3、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作出逮捕決定,並將逮捕決定書、通緝通知書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徵等情況及簡要案情,送達同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釋出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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