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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95923806957

    訴前調解是在法院立案之前先行調節的一種方式,是法院分流的一種方式,這些年法院案件數量呈幾何數增長,案多人少的問題愈發突出,所以搞個訴前調解以緩解法院的壓力,也能幫助當事人更快調節矛盾和糾紛。

    庭前調解是法院立案後開庭之前的一種調解,兩者的區別在於法院有無立案,都是法院組織的話效力是一樣的。

    法院組織的調解和判決效力也是一樣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千萬不要覺得是和稀泥,在堅持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調解何樂而不為呢,法律效力一樣,還不能上訴,更快進入執行程式,有的時候還是當場兌現。

    作為法院人,其實個人是不主張法官主動介入調解的,原因有下:1、調解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要做好原、被告的工作;2、吃力不討好,當在調解過程中讓雙方都作出一些讓步時,雙方都怪你,都認為你在幫助對方;3、有的代理人從中作亂(大部分代理人還是支援法院工作的,所說的只是極少的部分代理人)其他不述了。

    總之,調解是當前形勢的必要吧,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說,尤其是原告還是非常有利的,只是有的時候要作出適當讓步,畢竟調解是要經過雙方一致同意的。

    判決就不一樣了,法院無需花費大量時間做當事人的工作,只要依據證據情形作出判決就好了,簡單說就是“簡單粗暴”,哈哈哈。

    但是判決書比調解書難寫多了……每天沉溺在寫判決書中無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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