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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人華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最大的區別】集資詐騙罪需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具體到P2P和理財公司,就是看公司有沒有真實的專案存在,比如有的公司給客戶宣傳的時候說資金投入某個專案,其實根本沒有把吸納的客戶資金投入該專案,或者是雖然投入了該專案,但是投入資金和宣傳的投入資金明顯不成比例。還有就是公司吸納的資金根本就沒有投入專案,而是去揮霍消費了,公司從成立之日起就沒有想好好經營該公司,而是就想把吸納的資金非法佔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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