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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48142360111

      (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消費者自帶酒水到KTV,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消費者對自帶的酒水與KTV的酒水在經過比較後所作出的選擇。而且,消費者到KTV消費,主要的選擇的是KTV的娛樂服務。消費者完全有自主權選擇服務的種類。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理從何來呢?由此可見,KTV的這種作法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此條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3)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雖然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幾乎是KTV房一向的慣例。可是,試問有誰願意被收取開瓶費呢?KTV房向顧客收取開瓶費實際是一種不合理的要求。另外,KTV房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實際上是從另一方面強迫消費者消費KTV房裡的酒水,這是一種帶有強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為《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禁止的。

      (4) 在此次調研活動所採訪的幾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帶酒水,有的則沒有。KTV設定‘謝絕顧客自帶酒水’的標誌,可以視為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因為KTV與消費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消費者在KTV裡消費時與KTV之間是一種合同行為,KTV營業是發出邀約邀請,消費者去消費是邀約。此時,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帶酒水,即修改了邀約為新邀約,消費者有選擇是否消費的權利。但如果KTV沒有明示,等到顧客時加收開瓶費,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去其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主要的權利,該條款無效的規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總結,透過結合法律法規來分析這一現象,消費者更顯得處於受保護的層面上。市場經濟追求公平和誠實信用,為了能使社會資源等到合理得流動,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KTV經營者做出的“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實質在是保護劣勢的競爭力,不利於KTV整體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對企業的一種認可,只有消費者透過比較鑑別後做出的選擇,才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商品服務質量。所以,我們認為,KTV作出“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是違法的,我們要把立足點放在保護消費者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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