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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蘄春律師

    對此高中生遭遇深表同情,不過按現有法律及證據,不能追究實施性騷擾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且有可能此性騷擾者犯罪嫌疑人要狀告高中生誹謗,甚至誣告陷害,反而得不償失,理由如下:

    一、性騷擾沒實質進入,最多也就是強制猥褻,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的犯罪經過將不再追訴。而此事件從發生到現在已有六年,早已超過法定的最長追索時效。

    二、若此猥褻事件是真實發生,但現早已時過境遷,相關證據早已毀滅,就受害者(高中生)作為當事人陳述這份孤證,依據“疑罪從無”原則,此性騷擾者犯罪嫌疑人幾乎很難定罪。

    三、而此高中生在網路上釋出的被猥褻事實(無證據)及到公安機關報案事實的這些證據,可是真真切切的對此性騷擾者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毀滅性打擊”,可謂是名譽掃地,前(錢)途盡毀,不出意外的話,將難有翻身之日。若性騷擾者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定罪,必然對此高中生“懷恨在心”完全有可能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誹謗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的規定,找此高中生秋後算賬。

    四、此猥褻事件翻出,必定“物議鼎沸”,鬧的滿城風雨,對此案的受害者可謂是二次傷害,於結果而言,未必得償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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