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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算給員工一起投保工傷意外險,很多員工已經投保了意外險,還有必要買嗎?想問下意外險和工傷意外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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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胡觀世事

    工傷保險顧名思義是一定要在工作期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傷害的風險,而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就沒有這些工作因素的要求。

  • 2 # 簡淨軒語

    對於題主所說的保險,有以下幾種是符合要求的:1、社保中的工傷保險

    2、商業保險公司的團體意外險

    3、商業保險公司的僱主責任險。

    一、社保中的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主要是針對在工作中的意外傷害的。也包含上下班路上發生的意外。但是具體的界定還要看《工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過工傷不能單獨開戶,要交就是五險一起交,對企業來說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明年社保就轉到稅務了,跟個稅一起繳納,所以明年是什麼情況,現在還不明朗。

    二、團體意外險

    團體意外險眾多不交社保的企業選擇的一個轉嫁風險的好方式。團體意外險有一定的名單替換率,保障範圍是隨時隨地,全天24小時,範圍比較廣,因為也包含員工不在工作場合出現的意外,所以,有一定的福利性質。

    三、僱主責任險

    從名稱上看,僱主責任險是為了轉嫁僱主的責任風險的。所以保障範圍是在工作中以及在上下班路上出現的意外情況。就是理賠款,也不是給傷員的,而是給僱主,至於僱主怎麼去安撫傷員,那就是僱主的事情了。

    現實中後兩者購買的很多。我瞭解的一個單位,員工因為熱射病死在崗位上,當時的保險公司按照合同預定的身故賠償金進行了理賠。大部分企業比較有風險意識,個人就差很多了。

  • 3 # 吳天澤律師

    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投保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購買。

    工傷意外險,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由用人單位強制繳納。

    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兩者可以同時要求索賠。

  • 4 # 六哥的故事

    工傷險也只有少部分地區有了,只有山東河北江西東北還有少部分人在玩單工傷,很多地方買了也都賠不到了,年底都社保入稅了,還買單工傷,能不能好好學學政策啊

    意外險是個人權益,舉個例子,坐飛機失事,航空公司要賠你錢,你自己買的保險公司也會賠你錢,航空公司不會因為你買了意外險就不賠你錢了,相同的你員工在工作期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傷害,企業要承擔責任,意外險作為福利也要賠償,當然因為醫療費在侵權裡適用就高補差原則,所以發生醫藥費以後,意外險賠了就不能到工傷那裡去賠了,而傷殘和死亡是兼得賠償,所以不能替代僱主賠償,工傷要賠,意外險也要給,不能用意外險替代工傷,出了事你就知道了,意外險的賠款你們公司是拿不到的,要公證後給到家屬。

  • 5 # 慧擇網

    工傷保險費率與意外保險的費率

      工傷保險費率:0.5-1.5%(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一般行業按1.5%費率參繳)

      而意外保險費率:意外險風險因素和費率因素受各方面因素影響:行業、職業、地域、年齡、保額以及規模、保障內容、免賠額、免賠率、以往理賠情況等會影響到意外險的費率高低

      保險的實施方式的不同

      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範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

      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願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籤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保險的目的不同

      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後,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

  • 6 # 保險老曹

    你說的問題,是員工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險,公司有沒有必要給員工投保意外保險。

    從法律角度考慮,員工在工作期間(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導致人身傷亡的,企業是應該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的。

    現實中,員工工作時間發生意外導致身故或傷殘,儘管用人單位已為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保險公司也給予了賠付,但其本人或家屬要求用人單位另外給予經濟賠償的訴求獲得仲裁機構、法院認可的案例也很多。

    仲裁機構與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人身意外保險不管保費是誰出的,但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即員工,保險公司給被保險人的經濟補償,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免除其對該員工工作時間因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

    為了轉移因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導致企業承擔經濟賠償的風險,用人單位應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即保險愛益人是用人單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是按保單約定的賠償金額賠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給員工賠償多少,與保險公司無關。

    可是,當下絕大多數企業,認為由企業出資為員工投保了“員工團體意外保險”,就可以將企業對員工工作期間遭受意外的經濟賠償風險轉移到了保險公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企業出資為員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這隻能視為企業給員工發的福利,與企業給員工發獎金的性質相同,並未在法律上盡到企業“應對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作為用人單位,為轉移因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導致的風險損失,應該投保的是“僱主責任保險”,而不是出資為員工投保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本人拙見,希望引起廣大企業主特別是私營企業老闆的關注!

    如果因本人的回答引發員工與企業之間就此類經濟賠償責任的糾紛,以當地仲裁機構或法院的裁決為準。

  • 7 # 九尾多寶

    我覺得,還是有必要購買的!

    員工自己雖然給自身購買了意外險,但是一旦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公司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並且要給予一定的賠償的,所以說,公司給員工投保工傷意外險也是出於這個角度著想。

    至於兩者有什麼區別的話,工傷保險主要是的保障範圍是針對在工作中的意外傷害的,而意外險則不侷限於此,放假了出去遊玩,發生意外,也是能夠得到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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