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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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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膠東知事
對於冒名頂替案的處罰,目前還沒有統一罰則
披露出的頂替案,絕大多數給予了處理,但由於沒有專門的罪名、法條和司法解釋,處理的思路和結果五花八門,有的僅以民法為據,賠償和解了事;有的案件在賠償的同時對責任人給予了撤職、降級、記過、提前退休或降低退休待遇等行政處分和黨內處分;處理得比較周全和公平的,僅見於羅彩霞案等一兩件。總體看,頂替案處理之公平性、效率和震懾力還有待提高,多數案件的處理很難說做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行政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羅彩霞案之後發現的案件,處理結果不是比照羅案,反而是因為涉案官員、辦事員怕受處罰,加大了推諉的力度,傾向於調解和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虎頭蛇尾式地處理頂替案。這固然要批判那些涉案人員的節操,但不全是涉案人員的問題,這與中國在立法層面上未明確定"頂替罪"有關。立法缺失,則司法層面就比較低效、麻煩,因無統一的裁判指引,法官就各顯其能,各自發揮,造成在同一個法域內同案不同判、審判質量參差不齊。這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如,1999年,被稱為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案的山東滕州齊玉玲案,給予了民事賠償,但缺失對涉案人員的刑事處罰。頂替者陳曉琪和陳父因齊受教育權被侵犯賠償了7000元;陳和陳父賠償因齊的受教育權被侵犯所受的間接經濟損失41045元(陳曉琪以齊玉玲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後計算);濟寧商校、滕州教委和滕州八中等負連帶責任。陳、陳父、滕州教委等賠償齊玉玲精神損害費50000元。區區10多萬元,在所有的公開頂替案中還算是賠得比較多的。
再如,羅彩霞被王佳俊頂替,羅維權長達一年並經輿論發酵後,才有了相應的民、刑處理處罰。王佳俊的學籍、戶籍、黨籍被登出,工作被開除,其父王崢嶸因涉偽造國家公文證件罪被判刑。頂替入刑,設立頂替罪,除現實緊迫性外,還有充足的法理。
2015年11月起刑法正式設立了替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替考,事主並不必然能通過考試,通過考試也不必然被錄取,因此替考侵犯他人(不特定人)的權利還只是一種可能性,是概率事件;而頂替則現實地即100%地侵犯了特定人的受教育權、姓名權及個人資訊,是作案的既遂,我們看得到被頂替者的悲苦和受害的嚴重後果。顯然,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頂替侵蝕公平、正義,踐踏自然法的程度均甚於替考,現實危害性也超過替考,因此,頂替的可罰性大於替考。根據入罪之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替考罪設立了,頂替罪就更應設立!
過去由於沒有設立頂替罪,頂替案的處罰,在刑事責任的承擔方面,有的案件竟然低於替考案,甚至僅限於經濟賠償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這就造成個案之間處理的不公平、不衡平,也部分放縱了頂替的作案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在醞釀,建議在其中列"頂替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造成被頂替者嚴重後果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指違法者涉案兩起及以上;"嚴重後果"主要指被頂替者因被頂替而自殺、精神分裂等。
為提高效率,更好地救濟被頂替者,這裡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即被頂替者可就同一頂替案不分先後或同時發起刑訴、民訴和行政訴訟,各訴獨立審理判決,而不必以刑訴的犯罪判決作為民訴中民事賠償的前提條件。"頂替罪"的司法解釋可就這一點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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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傲公子
這在中國沒有先例。而在2000年左右中國也審理過一個頂替他人大學名額案件,僅僅是民事案件。頂替者賠了70000塊錢了事。其他人沒有受到任何懲罰。
不要總是把教育認為是公平的。這個世界上根本沒有絕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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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有理
刑事案件是肯定的!
可能涉嫌(比較確定)的犯罪:瀆職犯罪。濫用職權,偽造印章,行賄受賄罪。。。參與的要麼實行犯罪,要麼從犯。
這麼大的傷害危害後果,造成教學公平嚴重受損,不可能參與的都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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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邊那一抹雲霞
靠欺騙手段損害被害人利益和自己獲得利益當然可以獲刑,法律若不能有效的阻止,以後這樣的情況還會岀現,就是要讓犯法的人成本很高才能有效的震懾犯罪還大家以公平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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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花雪月見故人
苟晶學籍被人頂替這一案件裡面可以細分為許多案件。
一,偽造他人身份證罪行,如果有內部人員的裡應外合,這是不是屬於詐騙罪和瀆職罪。
第二,她的班主任作為一名人民教師卻假公濟私,讓自己的女兒頂替自己學生的入學資格,這是不是一種詐騙罪和瀆職罪?
四,那位邱老師的女兒冒用苟晶的入學通知,弄虛作假,這是不是偽造身份的詐騙罪和偽造公文罪?她以別人的學籍畢業後取得優質工作的機會,這是不是一種不法侵害罪?
五,相關的利益圈協作者是不是也應該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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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手機使用者7767882822
應該定義為嚴重刑事犯罪,盜竊他人高考成績,冒名頂替他人,侵佔他人上大學權益,毀滅他人人生髮展道路,這不是違規違紀,這是嚴重惡性刑事犯罪。受害者被冒名頂替,他其學籍檔案已經被調走,被冒名頂替者竊取,受害者無法再次報考大學。這些盜竊他人高考成績冒名頂替他人,侵佔上大學權益,不是冒名頂替者一人一個所為,而是一個完整的以權謀私盜竊集團犯罪團伙,是一個完整的犯罪團伙利益鏈條。國家應該動用專政機器力量徹查,將這些盜竊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繩之以法,盜竊他人高考成績,冒名頂替他人,侵佔他人上大學權益,這類案件是禿頭上的蝨子,明擺著。只有想查,認真徹查,可以說是易如反掌,關鍵是認真。社會公平正義法治絕不能讓這些盜竊團伙犯罪集團褻瀆,只有將這些盜竊團伙犯罪集團全部繩之以法,徹底清零,鋃鐺入獄,對受害者做出鉅額賠償,還受害者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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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3862983081
人大常委會有司法解釋權,象冒名頂替上大學這樣嚴重的違法犯罪,完全可以解釋為侵犯姓名權、偽造或篡改公文、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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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少叟濫言
當然可以,這是毀人一生,得利一世的事件,為什麼不能列入刑案呢?不過,當這類案件越揭越多,鋪天蓋地的時候,那就要法不敵眾了。再加上得利者可能已經有財有勢,更是不可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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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龔之
冒名者難辭其咎,學校的教師校長是主要推手,是總導演,如果考生學校稍有良知,則冒名頂替便無人首肯。學校是主謀,應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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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畝產萬斤0
這些天來,山東濟寧市某中學曾經的高三學生苟晶的1997年高考的不幸遭遇引爆網路,如真像她所說的那麼回事,我也非常同情苟晶的遭遇,人生的軌跡就此改變誰不錐心刺骨地痛,儘管她現在過得不錯,但絕不是高考制度的初衷,如果不是當年的遭遇,指不定她的人生比現在更加灑脫、幸福!我比她只早一年參加高考,可以說都是高考過來人,感同身受。至於能不能立刑事案件(追責),個人認為有點遺憾:可能性不大。2003年,苟晶本人就知道了自己被頂替入學,當時卻沒有去檢舉揭發,現在又過了17年了,從法律上來說有3個問題:1.意味著自己早已放棄了法律賦予的權利;2.法律效力的溯及:17年過去了,什麼樣的罪有如此長的追訴時效?顯然不是網友們熱議的詐騙、盜竊、偽造國家公文檔案印章等之類的罪名能匹配得上的(很遺憾,目前沒有確切的罪名能直接套上);3.退一步說,就算可以套用挨邊的罪名追究冒名頂替者及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但法律上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以前沒有入刑的行為,現在即便入刑,也不能追究或者追究也只能從輕處罰,反而對作弊人是有利的。輿論再熱,不能替代法律。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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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唐吉可得151130240
樓主想多了,此時人家涉事者對接下來要自罰三杯的飛天茅臺酒都已經準備好了,如果你給人家定性為刑事案件那倒好的酒豈不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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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SY一健
這個退休的老頭兒,他已經不配稱為教師了,他先害了別人,事情敗露了,也害了他女兒。一旦他女兒被處理處罰,老傢伙也就離死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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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虯髯客lys6528
應該是很嚴重的刑事犯罪了!高考制度是國家遴選優秀人員的一個根本點,同時也是解決社會公平的一個法律性保障,對於製造和參與冒名頂替案件的中間人員來說,是嚴重的貪腐、權錢交易和瀆職,按照過去的標準,是必須砍頭的,所以現在我們國家應該組織由:紀委、監察、司法、公安、教育的聯合調查組,嚴查、嚴懲這些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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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水1966
換位思考,如果你家孩子高考成績被竊取,或者你自己的成績被竊取,你會不會想著拼命。如果會,那就是刑事案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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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衝出絕境
新聞已公佈,此事件公安機關已立案,即已立案,就說明公安機關已把它列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辦案,先是初查,認為夠條件的就立案偵察。在偵察過程中,如發現符合刑法規定罪名的行為,比如:私刻公章,偽造公文等等,就會認定犯罪,報公訴機關審查立案公訴,交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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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麻醉小生陳小麻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是偷盜別人的前程,比刑法中偷盜錢財更嚴重,難道不應該刑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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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淡薄7744
涉嫌瀆職,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嫌疑,偽造國家公文罪等。冒名頂替上大學當然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在這一事件中可能包含著這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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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左鄰右舍2012
龔自珍之子龔半倫,帶領英法聯軍將圓明園洗劫一空,又任英公使翻譯代表英國與恭親王談判,百般刁難。恭王怒罵:“你等世受國恩,卻為虎 作倀甘做漢奸!”龔半倫說:“我本良民,上進之路被爾等堵死,還被貪官盤剝衣食不全,只得乞食外邦,今你罵我是漢奸,我卻看你是國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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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田園康養之家
美國有壞的也有好的,壞的我們應該批判它,好的應該學習,因為都是人類生活過程的結晶。
美中國人如何處理大學錄取造假?在美國法律中,違反這一條款的最高刑期是20年,出獄後最高面臨3年的監視以及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也就是說,這些家長用錢給孩子考試加分、讓人給孩子替考等學歷造假、冒名頂替的做法,將會面臨最高40年的刑期以及高額的罰款。
最終他面臨洗錢、欺騙。妨礙司法等重罪指控,他的最高刑期將是65年,最高罰款是125萬美元。不僅如此,美國起草了新法律:一個人向一所大學捐款,如果捐款人的孩子也在這所學校就讀,那麼這筆捐款將不能免稅!
回覆列表
可以算是刑事,但民事概率更大,如果是刑事追究,主要追究的是領導,那我們來看一下,像苟晶們這些被頂替了的,怎麼尋求幫助?
1. 齊玉苓案的民事救濟參考1998年,齊玉苓在山東省魯南某廠工作,是一名普通維修女工。當時正好趕上下崗失業潮,剛讀完中職進廠的齊玉苓面臨著失業的風險。每當齊玉苓想起舊日的學習時光,總有一絲遺憾與惋惜。命運的改變,有時就在一瞬間,抓不住有什麼辦法?
這一年某天,一個陌生人來廠裡找一個叫“齊玉苓”的人,但卻堅持說要找的“齊玉苓”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而並非維修工。此時齊玉苓若有所思,感覺自己當年可能被人冒名頂替升了學。後來齊玉苓親自去調查,才發現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上班的另一個“齊玉苓”,居然就是自己的中學同學陳曉琪。
其後,齊玉苓案一紙訴狀將冒名者及相關人員、單位告到法院,為此,山東省高階法院在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後於2001年8月作出判決,判項包括:
1、陳曉琪(冒名者)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
2、陳曉琪(冒名者)、陳克政(冒名者父親)、濟寧商校(冒名者進入的高校)、滕州八中(冒名者和被冒名者讀書的高中)、滕州教委(當地教育部門)向齊玉苓賠禮道歉。
3、賠償齊玉苓律師費825元、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41045元、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由陳曉琪(冒名者)負擔,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關於間接經濟損失,法院給出了計算標準,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
那麼,除了民事救濟外,有人因此事(這裡說的是單就冒名頂替的事情)受過刑事追責嗎?不詳。被冒名者齊玉苓在2001年總共獲賠98870元,不到10萬元。記得那時村裡有個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了,肇事方賠償了20多萬,這樣對比一下,好像齊玉苓拿到了接近半條人命的錢,也不少嘛。不少?如果有人這麼說,我只能說:一個人的人生真便宜、真是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25號),具體內容為: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 刑事救濟可能刑法中涉及到的考試類刑事罪名可能包括了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這兩個罪名中,前一個刑期為三年以下,後一個刑期為處拘役或者管制,兩者都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兩個罪名危害的都是國家考試的公正公平,破壞了考試製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了公平競爭,敗壞了社會風氣。但冒名頂替一般不在考試階段,所以很難構成。
有人認為冒名者涉嫌詐騙罪。從冒名者的行為來看,隱瞞自己的真實姓名,虛構了高考成績等獲得了高校的畢業證,並以此騙取了工作,獲得了工作報酬。從這些行為來看,貌似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是,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冒名者的行為只是騙取了讀書機會。至於以後的工作機會與賺錢與否實際上更像是射幸行為,而不是確定性的事件,即讀書機會不代表可以獲取確定性工作與報酬。
再有,瀆職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是一個刑法大類犯罪,冒名者及相關操作者可能涉嫌其中的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如果涉嫌到利益輸送,也會涉嫌行賄受賄類犯罪。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罪刑法定,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能類推適用,由於現在沒有冒名頂替類罪名,只能從相關的行為入手判斷了。但冒名者必然需要用到假證件,因此,有一個罪名是一定會涉及到的,就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以,如果真的深入調查,檢(監)察機關有的忙了。
3.受教育權救濟難的思考如果看了上面那些批覆及刑事罪名,以為這為“齊玉苓們”提供了救濟途徑,足以讓人奔走呼號、鞭炮齊鳴的話,那就是想多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釋出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法釋〔2008〕15號)第26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 25號):已停止適用”。這也意味著,該批覆不再作為審判依據。
有人可能又要說了,就算批覆廢止了,《民法典》對姓名權的救濟還是有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014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確實,民法典提供了姓名權的救濟途徑。但是,這裡提一個問題,為什麼一個實質上屬於受教育權的權利要靠姓名權等其他周邊權利的救濟途徑去救濟?受教育權可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
一般而言,權利的救濟有著法律階梯,就是高位階法一般只有原則性規定,會給低位階法畫個圈子,低位階的規定不能牴觸高位階的。但具體到權利救濟時,因低位階規定較為具體、詳細,法律適用時一般是適用低位階法而不動用高位階法,例如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屬於最高位階一級,不能什麼雞毛蒜皮都跑去憲法找依據,“殺雞焉用宰牛刀”。而且,動用憲法實際涉及到了憲法的司法化的問題。這個問題甚至涉及到政體中的機構設定,不是那麼簡單的。
另外,冒名頂替案僅僅是現行教育制度或說高考制度存在紕漏的某方面表現,青島三考生訴教育部高考分數線劃分不公案中存在的高考分數區域劃線歧視等問題,難道不值得深思?(高考劃線存在嚴重的地域歧視,違背了憲法中的平等權原則。備註:平等權的真正含義是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合理)差別對待,人人平等並不排斥合理差別。什麼才是合理的差別?意味著教育資源落後地區理應得到更高更有利的傾斜。例如,西部不發達省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線低於東部發達地區屬於合理的差別。而青島三考生之所以起訴教育部,是因為青島教育資源明顯比北京、上海差一些,但山東考生甚至那些不發達地區的考生,考上大學的難度顯然比北京、上海難太多。這明顯是一個不合理差別)
回到冒名頂替案來,教育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尤其高考制度,應該更公平一些。而從法律層面看,受教育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於情於法都應該在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中、低位階法中具體化,應當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權利內容、侵權認定、救濟途徑等更明確的規定、適用依據,讓頂替者付出慘重代價、罰當其罪,而不是隔山打牛,賠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