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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只要錢包脫離被害人控制,小偷犯罪既遂;錢包未脫離被害人控制,小偷盜竊未遂,可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

    如果小偷盜竊所得錢包價值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一般不會被定罪判刑。如果小偷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或者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即使犯罪數額未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也要被定罪判刑。

    小偷未滿16週歲,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小偷為精神病人的,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 2 # 法司徒Festo

    盜竊罪為行為犯,即只要著手實施了盜竊犯罪行為,即可構成盜竊罪的犯罪,財物是否實際取得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

    但小偷剛剛透過盜竊行為入手的財物被及時發現,此時應當構成盜竊罪的既遂還是未遂,則具有很多種可能性。

    從法律規定來看,理解盜竊罪很容易,利用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佔有他人的合法財物,所以據此有部分人就認為已經理解了何為“盜竊罪”,但只要深入考慮下去,就會發現很多完全搞不明白的地方,如僅就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這一種行為而言:

    嫌疑人扒竊他人公文包中的錢包,因為動作幅度大,在未接觸錢包時即被當事人發現,構成盜竊罪既遂還是未遂?

    嫌疑人扒竊他人公文包中的錢包,錢包還沒有拿出公文包即被發現,構成既遂還是未遂?

    嫌疑人扒竊他人的錢包,錢包尚未收入嫌疑人自己的口袋內,構成既遂還是未遂?

    嫌疑人扒竊他人錢包,錢包已經收入嫌疑人自己的口袋內,在離開過程中被人發現,構成既遂還是未遂?

    是不是越看越糊塗了?

    然而現實中的案例,往往比這裡的例子還要複雜很多,所以在關於案件的每個細節方面,都需要縝密的研究。

    在本題目的描述中,著重在於“小偷剛偷錢包即被發現”,那麼從這一點出發,就涉及到盜竊罪中關於“控制範圍”的理解和界定。

    盜竊犯罪中控制範圍如何影響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盜竊犯罪在既遂和未遂的認定中,很多時候採是否脫離了被害人對於被盜財物的控制範圍,但這裡的“控制範圍”在空間和時間範圍內該如何理解,很多時候都是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所在。

    在盜竊罪的“控制範圍”中,同時存在空間範圍和時間範圍兩重概念,

    就空間概念而言,如: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竊行為中,被害人的控制範圍為自己的衣物範圍,即財物離開被害人的公文包、口袋等處,即認為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範圍。

    但在入戶盜竊中,被盜財物與被害人甚至並不處於同一間屋子之中,此時如何認定控制範圍?

    再如:

    小偷潛入無人的居所,對該室內的財物實施盜竊,這些財物似乎本身就不在被害人的控制範圍內,此時如何認定盜竊罪的構成?

    小偷潛入住所內,在取得被盜物品後,尚未離開住所之前,又將物品放回原位,此時如何認定盜竊罪的構成?

    就時間概念而言,如:

    某人每日搭乘朋友的私家車上下班,某日將朋友放置在座椅上的錢包藏匿於車輛的座椅和座椅靠背的縫隙中,在第二天早上上班路途中趁朋友下車購物時將藏匿的錢包竊走。

    這種情況,被盜財物看上去似乎並未脫離被害人的控制範圍,那麼應當如何認定?

    所以,我們首先就要明確一個概念——何為控制?

    所謂控制:

    是指對財物的直接把握或者在自己力量範圍內對財物的制約,能以自己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如將財物放在自己身上且僅憑自己的意願便能處分財物,就是“直接把握”;雖然財物不放在身上,但將財物放在自己的房屋內或公共場所某處自己能夠辨認並取回的地方,就是在自己力量範圍內對財物的制約。

    簡單說,

    在空間範圍內,被害人可以直接支配的範圍,以及透過主觀認知能夠準確意識到財物的所在,並且這種所在並不影響自己對於物品的支配能力,這時就認為財物尚處於被害人的控制範圍內;

    在時間範圍內,被害人可以在自己意願的時間範圍內任意支配財物或擁有對於財物的制約,這種即認為在控制範圍內。

    這樣就可以解釋上面的大部分問題,如:

    (1)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竊,錢寶離開被害人的口袋或公文包,即可以認定構成盜竊罪既遂;

    (2)入戶盜竊中,嫌疑人將被盜物品收入自己的控制範圍內,即同時令物品喪失了被被害人所支配或制約的能力,此時即告盜竊罪既遂,之後哪怕嫌疑人將物品歸還原位,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但並不影響盜竊犯罪的構成;

    (3)搭乘朋友車輛上下班的案例中,雖然錢寶並未在物理空間脫離被害人的控制,但在時間上,被害人在某一段時間節點範圍內失去了對物品的支配和制約能力,同樣可以認定嫌疑人構成盜竊罪的既遂。

    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範圍,但同時也沒有進入嫌疑人的控制範圍,如何認定?

    在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範圍的概念中,從邏輯上存在兩種可能性:

    其一,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範圍,同時進入了嫌疑人的控制範圍;

    其二,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範圍,但同時也沒有進入嫌疑人的控制範圍。

    怎麼辦?

    答案是,不辦。

    因為我們刑法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方式與理論有所差別,在理論上有三種說法爭議,即“失控說”、“控制說”和“失控+控制說”(中國法學理論慣常的三段論,如激進說、保守說、折中說云云),在司法實踐上,我們採用“脫離控制說”,所以在脫離控制範圍以後,是否進入了嫌疑人的控制範圍?才不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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