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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土地流轉和徵用有哪些區別?

    土地流轉是農戶之間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土地徵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

    一個是土地經營權流轉,不改變土地性質。另一個是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是土地性質的變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2 # 百川王佔功

    土地流轉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土地流轉是黨和政府根據三農工作的發展現狀比如地塊零碎經營手段落後,經營形式傳統粗放,成本高農業再無發展農民再無增收潛力等一系列情況,提出了一整套三農改革方案其中的一個重要步驟,其具體形式是將承包人名下的耕地經營權遵循自願有償依法的原則,本著維護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目的流轉到個體大戶,集體種植大戶或企業化管理的農場,以股份制形式共同管理參與分紅的股份機制,實行土地規模化經營,科學化管理,機械化耕作,由此而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農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高度化,無弄走那種形式都不能改變耕地用途,而土地徵用是國家為公益事業或企業單位建廠修路等佔用耕地,這類佔地也有特定的申辦程式和佔用補償辦法,二者是有區別的。

  • 3 # 1143160127吳世金

    土地扭轉,土地承包使用權是承包人所有,流轉土地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

    土地沒有扭轉出去,就是沒有收益!土地沒有扭轉出去,土地上的收益,就是承包人自己耕種,自己管理,虧盈都是自己承擔責任?

    土地流轉的收益是固定的,扭轉以後,土地收益的風險,是由扭轉土地的人承擔責任!

    土地徵用,是政府行為,承包人就沒有了土地承包使用權了!承包人就失去了土地,成為“城鎮居民”!

    土地徵用,就是一次性解決農民問題,給徵用土地的農民購買養老保險,農民等著領取養老金!

  • 4 # 抖武穴

    土地流轉跟徵用雖然對農民來說,都會帶來一筆土地方面的收入,但兩者的結果區別還是很大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承包權發生了變化。

    首先說土地徵用,這個一般是指國家或者政府單位,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經過正規合法程式,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收回使用權;徵用時,會給予原土地承包的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

    再來說說土地流轉,說通俗點就是將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按協議收取一定的“租金”,但土地的承包權仍然不變,為農民所有,而且流轉也有相應的期限,到期後農民即可收回經營權。

  • 5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土地流轉,是農民個人行為,承包權還在農民手裡;土地徵用是國家行為,承包權已經被收回。

    一、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農民與租用者之間的交易,是農民個人行為,土地的承包權還在農民手裡,流轉出去的只是經營權。農民可以按協商價格與付款方式一次性獲得流轉費,或逐年獲得。流轉到期,農民收回經營權。

    二、土地徵收:

  • 6 # 淨土TC

    土地流轉和土地徵用有本質上的區別,流轉是個人自願,徵用是國家需求,屬於強制性的,細分析如下。

    一,土地流轉是指土地的承包人,如集體個人,透過雙方協商,訂立協議,自願將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轉讓給他人使用,使用期限雙方自定,但土地的承包權不變,依然是承包人的,也就是當前土地確權後的承包人的。流轉的土地,一般還是用於農業種植,若想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必須徵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核~

    二,土地徵用是指政府涉及到的基礎設施建設,或國家重大專案的施工,需要徵用這方土地,這是帶有強制性的,被徵用的土地要按照當時當地土地使用價格,或國家規定統一的價格給予承包人賠償,承包人收到賠償後,土地的承包權也終結,被徵用的土地此後成為國有土地。

    以上兩點就是本人對土地流轉和徵用土地所理解的區別,期望和大家共同探討!

  • 7 #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土地流轉和徵用有哪些區別?

    土地流轉和徵用是兩種不同屬性的土地處理方式,土地流轉是保留承包權而轉讓經營權,而土地徵用則是徹底的放棄承包權。

    土地流轉,保留承包權而轉讓經營權。可以是私對私,既農民對個人流轉;也可以是私對公,既農民對企業、合作社等。對於土地流轉來說,是對外租賃土地的經營權,承包權還保留在農民手裡。租賃的期限不確定,但是原則上不能超過剩餘的承包期限。而且,耕地的對外流轉,基本上也不會涉及到改變土地的使用用途。

    土地徵用,則是農民放棄承包權,將耕地永久性的放棄。一般來說,土地徵用的甲方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國家。如果是企業徵用,都是改變土地的使用用途用來開發,已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國家徵用,則是為了大型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軍用等國家行為。同時,土地徵用的補償較為客觀,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費以及安置費,同時這也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以及村委會對土地的所有權全都喪失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 8 # 楊高州律師

    土地流轉,是在集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相互轉讓、出租、互換所承包土地,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所有權,而只改變土地的使用權人。土地流轉後,集體土地的性質依然是集體土地,只是對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生變化。土地流轉,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進行流轉,無效。

    土地徵用,需要區分具體情況,2008年以前有時候徵用與徵收不相區分。一般情況下來說,土地徵用是因為臨時需要而佔用或者使用土地,使用完畢以後要歸還。比如,因為抗洪搶險需要佔用某某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使用完畢以後再歸還給某某。徵用期間,只是臨時改變土地使用權人,而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土地徵用期間要給予補償。

    土地徵收,是國家透過強制力,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涉及到農用地的,同時轉為建設用地。徵收改變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徵收要對土地所有權人與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安置。土地徵收的審批許可權嚴格,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才有權力批准徵收,省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徵地批覆之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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