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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男方的所有資產,是以向父母負債的形式存在,並約定婚後如果離婚將首先償還父母,借予自己的所有資產。 那麼在離婚前,是不是要先償還父母的負債再考慮夫妻共有財產。那麼有一種情況下,負債大於他們現有的資產,是不是意味著妻子,沒有辦法分到一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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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大疆無界1

    如果是男方婚前財產,就算放檯面上公開處理,依然是也是男方的,去銀行列印結婚前流水帳單,一下就明錢是婚前還是婚後的!

    而你說是父母婚前借貸給你,那也上銀行查歷史帳單,是否是婚前轉帳到你戶上,是否以你父母名下轉入你名下,一查就知道

    也許你說錢是你父母以現金方式給你,那就查你父母給你錢的前段時間流水賬,一查便知

    你也許又說父母錢沒從銀行提出,家裡存放及便賣一些財產得來的,那就查你父母收入情況,及財產情況,可以調查單位,尋問鄰居,查早期銀行存款情況,一查一問就知道錢是不是你父母的,是不是你借貸來的

    之後在查你自己婚前婚後銀行帳單及固定資產,有價證券等,因為這些都是實名登記,各部們都有備案,一查全明白!

    一日夫妻百日恩,建議你與老婆好好協商,該是婚前的她拿不了你一分,若是婚後的,倆人友好協商,也許你老婆看在倆人感情上,會少拿一些也願意,若是你一分不給,你老婆難道不了解那些是婚前財產,那些是婚後財產嗎?

    別小看你老婆,記住她身後還有家人、親戚、朋友等,總會出個能人會吃定你,若是感情不合,非得分開,那就好聚好散,免得自已染得一身泥!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不喜誤噴!

  • 2 # 法與罰

    謝謝邀請,對於這個問題,我只是一知半解(不是律師,專業人士)。假設的前題是婚前財產,那麼按新婚姻法規定,離婚時您是無法分到財產的,但是其中又牽涉到,由於父母所贈予的婚前財產,存在債務問題,而婚後這部分債務由你的丈夫(妻子)進行了償還,按婚姻法的條款,所償還的這部分債務,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你有權進行分割的,勿用質疑。假設在償還債務時,您於他(她)簽有協議,在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由對方獨自承擔,您不承擔其還款義務,那麼離婚時,您是分不到,這部分財產的〈還債務的款)。

  • 3 # 律師少卿

    這明顯是一個陷阱。如果所謂的婚前財產(主要是現金)是父母借給他的(瞎扯),那麼這些婚前個人財產也是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由男方自己用個人財產償還。而男方的個人財產依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確定,即一半給女方,一半給男方。男方以分割後的這一半償還。而不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先償還父母債務,然後再分割(順序不能錯)。房產以登記為準,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所有權人。

  • 4 # 左析右洞

    首先,男方的所有財產,是以向父母負債的形式而存在,並約定婚後如果離婚將首先償還父母。這個約定,配偶知道嗎?

    如果配偶知道,並且認同這個約定。可以有這個想法。反之,如果配偶一方不知這個約定,並且不認同這個約定。這個想法想都不要想。

    其次,退一步來說,就是當時配偶一方認同這個約定了,如要離婚時,配偶一方否定這個約定,你難拿出什麼反駁的證據?當時雙方認同這個約定,有司法公證嗎?有證人嗎?

    最後,再說一下時間,如果這個債務是夫妻關係存在之前的約定,離婚時,配偶一方不會有義務承擔這個債務的。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的債務,雙方應共同承擔。夫妻關係存在前的,或者後的債務,都不算是夫妻共同的債務。

    夫妻共同的債務是指:一是夫妻共同受益於這個債務的利益了。二是雙方都知道這個債務。反之,這兩條裡有任何一條存在,另一方就沒義務共同承擔債務。

    如一方揹著配偶去賭博,欠的債務,配偶不承擔。如果貸款用於做生意,且配偶知道。這樣的情況,雙方才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制定者,早就考慮到各種情況了,就是防止私下轉移財產,或者躲避債務(也就是假離婚)

    第二個問題,就沒必要回答了吧。實際你可以查查婚姻法。你就明白了。

  • 5 # 王丫米

    男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不管是自己掙來的,父母贈予的,父母借貸的,盜竊搶劫來的,都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然歸男方個人所有,是無需分割的。為了防止被妻子分走財產,把婚前財產算作借貸,其實並無必要。

    不過,根據題目描述,似乎用這種方式防止財產流失還不是主要目的,男方還有意以此拐走一部分女方的資產,如果不採取非法手段,這條路同樣不可行。

    在法律上,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女方對於男方的婚前財產不享有權利,一般來說也無需承擔義務。女方無權分割男方的婚前財產,同時也無義務承擔男方的婚前負債。而題目中提到的所謂財產,實際上是負債。這部分資產由於投資失敗,發生事故等原因縮水,相應的損失也是男方的個人損失。

    所以,在離婚時,只需分割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至於個人負債,當然由個人另行處理。你既然把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分得如此清楚,怎麼能用共同財產來彌補個人損失呢?

    當然,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那就是,你和妻子沒有共同財產,你們兩個婚後都無收入,躺在家裡睡覺吃飯玩遊戲,靠男方父母婚前給的錢坐吃山空。這樣也就沒什麼財產好分,請女方走人就是。

    不過,如果婚後夫妻雙方有收入,事情就會變得麻煩一些。尤其是現金部分,很難區分現有的存款是婚前的還是婚後的,解決這個問題可能就需要透過撕逼了。

    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婚前財產,婚後分割時主張權利比較麻煩,要保護自己的財產,有兩個方式,第一,是儘量把財產變成固定資產,尤其是可以登記所屬權的不動產,你的配偶是無法染指的。有價證券也可以追溯來源和去向。也可以考慮進行財產公證,現金的來龍去脈一筆筆記清楚。第二,約定財產不共有,這樣離婚的時候直接帶著自己的東西揮揮手,十分方便。難點是在婚姻當中,家務勞動等無形投入如何估值。

    那麼,既然婚前財產和債務在離婚分財產時不相關,是不是把父母給你的財物處理成債務是多餘的呢?也不是。在一種情形下,是否算作債務關係重大,那就是你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幸逝世,你的妻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你的遺產,當然其中包括你的個人財產。如果這部分財產有明確證據屬於債務,那麼就需要先歸還負債,再分配遺產,如果這筆資產縮水了,那麼就要動用婚後共同財產中屬於你的那一部分,不過也是扣完為止,不會殃及你妻子的那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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