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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它決定著合同的型別,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況下,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條款包括:

    (1)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2)質量和數量

    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具體特徵。

    (3)價款或酬金

    價款和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5)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守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

    (6)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旦合同訂立,如在履行中產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其爭議,有利於合同爭議儘快解決,並最終從程式上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性權益。

    2、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它包括以下型別: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等。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主要指某些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交易慣例規則,特定行業規則等組成。

    (3)特意特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合同條款留待以後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它不妨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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