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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經者思

    結構性存款與結構性理財,兩者之間有相同點,也有更多的不同!相比較而言,結構性存款產品更安全,但其預期收益通常會比較低;而結構性理財產品則相反,本金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不過預期收益會更高!

    兩者之間的相同點

    結構性存款與結構性理財,雖說是兩種不同的產品,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相同點的!

    基本組成結構類似,都是“存款+期權”的模式。只是結構性存款將大部分資金放在銀行存款當中,少部分掛鉤與金融衍生品工具,比如指數、外匯、黃金等;而結構性理財,卻正好相反。

    兩者的預期收益都會設定有一個區間,存在收益的上、下限。比如,0.5%~8%、1.0%~10%之類的。不過,相比較而言,結構性存款的收益區間較窄,且大部分產品能實現預期收益目標!

    兩者都存在有風險上限,也就是期權投資部分全部損失。具體風險敞口有多大,與產品本身的設計相關。但是,一般來說,結構性存款的風險要小於結構性理財產品的!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

    上面對於兩者之間的差別,已經有過簡單的介紹;除了上面的之外,結構性存款與結構性理財之間的不同之處還有:

    結構性存款本質上屬於存款,計入銀行的一般性存款,因此並不會受到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的影響。而且可以提供比大額存單更高的預期收益,作為銀行新的“攬儲”工具,十分的穩妥!

    結構性理財,嚴格意義上屬於銀行理財產品範疇,受到很多新規定的約束,以後基本上不會存在有保本型的結構性理財產品。

    結構性存款產品,期滿後大部分都能拿到預期的較高收益;而結構性理財,風險更大,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更高,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

  • 2 # 小蜜蜂資產

    結構性理財產品和結構性存款差別還是有的,來解釋這個問題,首先來闡述下背景:

    1:結構性存款最近火了,雖然這種類似的產品在銀行業由來已久。來源於外資行,最早中國的銀行也有很多類似的外幣結構性存款產品,譬如光大銀行,2002年出品結構性存款產品,2005年申請國內首家人民幣交叉貨幣衍生交易資格銀行,後面發行了國內首個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產品。來看外資銀行,一直講外幣結構性存款產品,作為其主力產品。這型別產品可以掛鉤很多品種。現在火起來,也是由於理財市場上銀行和客戶雙方博弈與供求關係的轉變。個人客戶,機構客戶都有對資金安全收益穩健日益增長的需求;而銀行也有拉存款的需求,苦於產品不能滿足客戶需求,所以結構性存款解決了雙方需求。

    2:銀行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兌付,從預期收益率型產品,轉向淨值型產品。這樣一來投資能力也是重要一環節。所以銀行產品轉型,銀行需要像結構性產品這樣的替代品來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保險開門紅也降下來熱度,所以各家也在加緊,培訓輸出結構性理財產品。

    3:目前市場上各家銀行都在推出結構性存款產品,其本質大同小異:都是講本金投資於本行的定期存款,講定期存款的全部或者部分利息投資於期權市場,以獲得投資收益,以小博大。標的物的價格在某個時間點上,或者在某個時間段內,區間或者是趨勢;如果方向對,期權行權了,則客戶獲得額外的浮動收益;如果沒有行權,損失的是期權費,購買期權的部分是原來的部分利息,不影響客戶的本金。

    因此,透過諸如此類的結構性設計,客戶將得到一個保本,有時候保收益(銀行只把部分利息拿出來投資於期權市場),額外還有浮動收益的‘結構性’存款的產品。

    舉個例子:

    某銀行於2019年3月20日發行的‘添保個人結構性存款增盈系列18057期產品 ’,期限30天,所的利息投資於掛鉤黃金價格水平的期權上。如在產品存續期間,黃金下跌10%或者更多,客戶獲得年化4.0%收益;如果黃金上漲10%或者更多,客戶獲得年化4.4%的收益;如果黃金上漲或下跌幅度在10%以內,客戶獲得年化收益4.2%+到期日前一天成立黃金漲幅2%。這個例子是一個觸碰的掛鉤期權,用期權組合的形式,將客戶的收益鎖定在一定區間中,客戶的浮動收益隨著黃金漲幅在變動,但是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總體來說,結構性存款為客戶提供了一個相對安全,但相對收益更高的投資的選擇,為銀行提供了一種相對合規並有吸引力的攬存款的方式,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也正因為如此,才會收到銀行和客戶的熱捧。有著迅速的規模成長的力量。

    所以如題主所問,結構性存款到底是屬於存款產品還是理財產品,我的錢投資到哪裡了,是否保本,怎麼樣安全性更高。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存產品結構本身上面來看,結構性存款的本金依然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來存在的,只是利用利息進行期權投資,因此從產品結構上來說,結構性存款屬於存款產品毋庸置疑。所以個人客戶也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結構性存款就是如銀行等用結構性方式進行的存款理財,客戶購買的相對應的產品叫結構性理財產品,本質上市一樣的,都是透過結構性的方式來設計,達到保本+浮動收益,對沖風險等目的。

    那麼結構性產品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考慮呢:

    1:法律問題,因為結構性產品的法律地位,目前模稜兩可,導致該產品在產品報備,資料傳送,規模管控,宣傳口徑,銷售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性。

    2: 衍生品交易資格:因為本身為何能衝高收益,原油還是靠期權等衍生品投資。根據相關管理辦法,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與外匯,商品,能源和股權等有關的衍生品交易及場內衍生品交易,應該具有中國銀監會批准的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而對於大部分銀行來說,還是不夠健全的。

    3:理財產品報備問題,現在雖然火了,很多銀行都在擴大規模,但是除了部分國有和股份制銀行已經把結構性存款作為理財產品報備給了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獲得了理財產品編碼,但是其餘的都沒有報備就開始銷售。所以後期還是需要給與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也是監管等需要陸續明確的,以保障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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