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退休楊姐的日常

    你好!你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危險,千萬不要去嘗試。且聽我細說。

    生命屬於我們只有一次,人生中有些底線是絕對不可以去觸碰的,否則就只有一句話可以形容——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分析一下你的假設的後果。

    1、首先分析你的行為。你認為飯店裡的辣椒不該回收,後來卻被回收了。那麼你憑什麼認為這個辣椒不該回收,也不能回收呢?在你無法絕對確定飯店回收物品範圍的時候,你對食用的辣椒放毒,也可以理解為你是在向公共食用物品放毒。

    因為你的投毒行為是故意的,所以可以認為你的內心在主觀上,是放任不特定的人員,有可能被毒害這樣一個行為結果發生的。

    後來竟然真的出現毒死人的事情了,那麼你只能為人命關天的嚴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了。到那種時候,可不是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或者“對不起”就可以挽回的了。

    2、科普一下《刑法》條文第114、115條的內容(見圖片)。

    從具體的《刑法》114條條文可以看到,投毒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造成有人死亡這樣嚴重後果的,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後果很嚴重的!

    你也不要想套用第115條後半部分“過失犯前款罪的”規定情況,因為從你的表述看,你的行為就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所以不存在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3、你假設的行為結果,已經構成了犯罪,基本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要被判刑的,是會去坐牢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好人民檢察院在2002年聯合下發的司法解釋規定,“投毒罪”已經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也就是說現在已經取消了投毒罪的罪名。

    “投放危險物質罪”這種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出於維護社會安全的需要,這一類的罪是會被重點打擊的。這個罪名,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就能成立。面對冷峻的法律,根本不容得你解釋,什麼那個辣椒本來是飯店應該回收的、我不想害人—巴拉巴拉的,啥都別解釋,罪名成立了。而且發生了死人後果,這就是後果嚴重,你看看《刑法》條文規定,會依法重判的。

    4、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由於你給出的假設條件很簡單,不好直接斷定。但“殺人償命”這個簡單的道理,古今基本通用。就算是適用故意傷害罪,有人被毒死了,量刑也不可能從輕。同時,由於造成有人死亡的後果,你還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是說還要給死者家屬賠一些錢。

    5、飯店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飯店是一個單位,它不是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飯店不承擔刑事責任,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通俗的說,飯店承擔給被毒死的人的家屬賠錢的責任。至於賠償多少錢,需要具體看死者的情況,反正幾百幾千塊錢恐怕是不夠的。

    回答完這個問題,觸目驚心。學習法律的時候,做個這樣的假設當然無妨,現實生活中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去試探社會和人性的底線。

    疫情期間,活著就是幸運,珍惜當下,過好每一天。

    祝福人間!

  • 2 # 蘇打sda

    這個問題提的好,即涉及了食品安全問題,又涉及到了法律責任問題。

    其實目前的餐飲行業,有很多(未查證)可能存在二次或多次使用回收食材進行二次使用的問題。

    那麼按照題主的問題,投毒者在本不該回收的辣椒裡放入了有毒物質,然後通過店員回收使用二次銷售致使人員死亡,店家和投毒人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首先對店家的分析。店家對不應該回收的食材進行回收而使用,導致顧客死亡的發生。我個人覺得店家不承擔刑事責任。至於回收了不該回收的食材,這個是食品衛生的問題。

    那麼店家的食材致人死亡是否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我覺得不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這裡面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第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而本題中,店家在不知道有人在不該回收的辣椒上有毒違反食品衛生法規定回收並使用,從而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死亡的結果與店家使用不該回收的辣椒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從生活常理及餐飲使用常識來分析,二次使用的辣椒不足以產生食物中毒和其他病,只是違反食品衛生的相關規定。

    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個人覺得也不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店家對於辣椒的二次回收在使用從食品安全形度及危機生命角度分析,均不會產生對客人的生命權造成危險的情形。而且店家也預測不到有人會在使用過的辣椒中投放有毒物質。所以店家的行為也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我覺得店家為此應該承擔行政處罰或者民事賠償責任,更為妥當。

    其次,對於投毒者的分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按照題主的設定條件,投毒者本身具有抑鬱症,因為自殺所以購買了氰化鈉,但是因為烤魚的鮮美,從而產生了活下去的勇氣,然後把氰化鈉到底使用過辣椒裡,放棄自殺行為,但是這個行為延伸出來的是講氰化鈉倒掉而不是投毒,對於倒掉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但是對於產生死亡結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

    本題的投毒者,對於其行為是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危及他人人身健康安全,還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對於店家的辣椒,是否進行回收,回收後是否會就行二次或多次使用,從大眾的思維及日常的所見所聞中,潛意識裡面多少會存在店家是否會二次回收使用。那麼投毒者將氰化鈉放置在辣椒上,在客觀上,一定程度上,能夠預知可能存在的結果發生,但是認為店家一定會處理掉,而輕信可以避免。

    綜上,投毒者可能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 3 # 於是4299

    不知提主指的是飯店發黴變質的辣椒還是客人吃剩下的。不管是什麼辣椒,飯店應不應該回收,你都不能投放毒物。有毒物品是國家嚴格管控的,你私自藏毒本身就是違法的,還要在飯店辣椒裡投毒。不管你是什麼動機和目的,只要飯店和客人食用,發生中毒件事,你都要負刑事責任。

    凡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4 # 風溪河

    這種想法很危險,甚至惡毒!店家讓人吃回收食品,使人致病,而你這種作法,使人丟命!

    趕快打住這個念頭!這是在犯罪!如真毒死人了,你就是故意殺人罪,而店家只是過失殺人!

    千萬不要玩火!燒了別人,也會焚了自己。

    打住!

  • 5 # 小東北阿貴

    你往飯店不應該回收的辣椒裡放了毒,他回收使用出人命了,人命關天,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飯店也的受外罰的,畢竟出了人命,都逃脫不了制裁。

  • 6 # 布衣231174221

    放毒是犯法的。

    你往飯店不應該回收的辣椒裡放毒,如果毒倒了人,你也要犯罰。在世界上,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的刑法,都把殺人,放火納入重罪。放毒是屎於殺人之類,應該是重罪。

    也許你的本意是使飯店不賣回籠萊,結果毒死了人。法律是按因果關係定罪的。

    飯店是賣吃的,絕對不是開玩笑的地方,不要去做這種傻事。

  • 7 # 小浦說

    1、飯店的處罰

    飯店存在過失,違反食品衛生法,是要被行政處罰,罰款,甚至被吊銷營業執照。

    2、你的處罰措施

    你在食物裡面投毒,致人死亡,犯得是故意殺人罪,量刑上會被判斷20年以上尤其徒刑,甚至死刑。

  • 8 # 民間的聲音

    你這個屬於投毒,重罪,你不能說你不想殺誰,結果誤殺了,你在辣椒裡投毒,已經具備了作案動機,想殺人,如果造成事實,你負主要責任,酒店如果被調查清楚,是被投毒可以起訴你,要求經濟賠償

  • 9 # 邏輯起點

    這個問題如果單純地就現有的條件來看待和解答的話,是一個比較簡單的法律問題,事實上,你問題的本身,就是一個法律責任問題。

    先說答案,你需要負刑事責任,涉嫌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即刑法修正案三前規定的投毒罪。飯店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可能需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對於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說,就是指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手段,危害到公共安全或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此罪為行為犯,即不需要構成後果,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即構成本罪。如造成傷亡或財產的重大損失,則作為加重情節考慮。

    對於危險物質來說,保管人、使用人應當知道危險物質的危害性,因此對其行為有明確的限制,當突破這些限制的時候,本身就具有行政違法性。因此,不管飯店應不應該回收辣椒,對危險物質的失控本省就是違法違規行為,當明知飯店在回收剩菜辣椒的時候,故意投放危險物質,構成本罪的直接故意,且導致人死亡,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

    飯店違反有關食品安全規定,違法違規使用回收食材,可能涉嫌製造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從問題中條件無法構成犯罪。另外,對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說,飯店不構成片面共犯。

  • 10 # 流水遊木

    羅翔老師有過類似的解答。

    你是投毒的罪過沒跑,具體是投毒罪啊還是危害公共安全啊啥的具體看怎麼分析了。

    飯店應該是生產銷售不安全的的食品的罪過吧。當然這個還要考慮他本身知道不知道。就拿不知道來說的話,至少他使用了地溝油一類的不應該二次使用生產食品的原材料。所以起碼是這個罪名兜底。

  • 11 # 一線天

    你一投毒,無論怎樣說,這就是攤上大事兒了!因為,毒死了人,一查毒源是你投放的,無論你的動機是啥,你要承擔主要刑事責任是跑不掉的了。飯店回收被你放了毒的辣椒導致了人的死亡,屬於不知情的過失行為,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沒有你投毒的性質嚴重。另外,如果你明知道飯店有可能回收這些使用過的辣椒,卻還往辣椒上投毒,你就是一種主觀故意的行為,這就可能涉嫌故意殺人了,你攤的事兒就更大了。最後要判你什麼樣的刑,這就得看法院裁決的結果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大家都是怎樣引導3歲小孩執拗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