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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陪一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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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 補償費】《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11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對勞動合同制職工,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沒有約定的,企業對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償費。
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員,程式應符合四十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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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裁員,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違法裁員(如程式違法等),單位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建議參考《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