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中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標準:
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絡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
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戰鬥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
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
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華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
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
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
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
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
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
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蹟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
華人民解放軍關於戰時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准許可權和實施方法的法規性檔案。華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
1963年9月2日頒佈。共10條96款。
《條例(草案)》規定,凡是個人或單位在執行戰鬥和戰鬥保障等任務中,成績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應當評功授獎。功分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英雄或模範稱號。
軍隊中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標準:
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絡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
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
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戰鬥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
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
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華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
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
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
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
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
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
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蹟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
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華人民解放軍關於戰時立功的原則、等級、標準、批准許可權和實施方法的法規性檔案。華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制定。
1963年9月2日頒佈。共10條96款。
《條例(草案)》規定,凡是個人或單位在執行戰鬥和戰鬥保障等任務中,成績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應當評功授獎。功分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授予英雄或模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