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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34798479488

      第十三條 【安檢】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條文註釋   車輛進行登記時的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是無法保證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長期處於良好狀態的,對投入使用後的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很有必要。根據本法規定,在確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期限時,首先,法律直接對機動車定期檢驗的期限作出詳盡的具體規定比較困難,因此有必要授權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的需要,確定具體的檢驗期限和檢測專案;其次,國家在制定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制度時,應當考慮機動車的用途、載客載貨數量和使用年限等對機動車安全技術狀況影響比較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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