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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律師1H9D

    首先,題主可以放寬心的是被詐騙了的具體數額的認定不可能僅僅是以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數額就確定的,還需要看受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結果,最終這些證據中實際所能夠證明的數額就會是最終認定的受害人被騙數額。

    只要說這四十萬真的是被這個人騙走的,並且你自己把相關的轉賬記錄和其他能夠證明你給了他四十萬的證據材料準備好交給警方,最終這個人詐騙你的數額肯定是會按照實際的數額來進行認定的,最後判決責令退賠的數額也會是實際查明的數額。

    如果說自己存在有已經給了對方但是沒有證據主張的錢款,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相關的受害人登記時提供相應的證據線索以幫助警方查實這部分錢的去向。

    現在的詐騙犯罪手段層出不窮,我們一定要提高警惕。希望題主能夠早日要回被騙的錢款。

  • 2 # 老練的引導者

    首先我告訴你,你自己如果被騙的起因合法,你可以報警,警方會介入處理。

    第二,不合法,那你就的走訴訟程式,40萬算數額巨大,對方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你說的這些情況,太片面了,建議你多說點情況。

  • 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A,一方面被詐騙受害人要積極向警方和檢方充分提供被騙40萬元的證據,用充分詳細的證據證實騙的40萬元;B,另一方面對騙子‘’扣除成本‘’的無理狡辯要由警丶檢丶審判依法駁回;C,辦案機關依職權積極追髒力爭挽回受害人的損失。

    一,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的刑事訴訟證據原則,既然‘’受害者‘’在向國家司法機關‘’控告‘’騙子實施詐騙手段騙走其40萬元,那麼,受害者就應當積極配合警察偵查詢問和檢察官核實時如實丶全面地將與騙子是如何認識丶騙子在什麼時間丶地點、當時還有什麼人在場,騙子是演的什麼把戲丶用了什麼道具丶40萬元是以什麼方式(是否透過銀行‘’轉賬‘’或在櫃檯‘’取現金‘’丶分成幾次、如給現金有誰在場…)騙子收到40萬元是否親筆寫下‘’收條‘’,如果被騙和交錢40萬的過程還有錄音丶錄影丶影片資料等證據的話,均應如實丶全面地向警方如實陳述清楚,或提供親筆陳述,並提供現場證人名單和有關書證丶視聽資料等證據。透過受害人的被騙陳述和提供證人各單、書證丶影片資料、證據線索,並經警方偵查和檢察官補充偵查儘可能還原騙子詐騙4O萬元的原貌。只有收集到確認充分的證據,比如銀行‘’轉賬憑證數額40萬元‘’丶或者騙子收到款後‘’親筆收條註明40萬元‘’丶受害人‘’陳述被騙走40萬元‘’丶其他‘’書證如合同標的額40萬元‘’……這樣才能在偵丶訴丶審各環節認定騙子‘’詐騙犯罪數額‘’己達到受害人陳述的‘’40萬元‘’。

    透過上述調取證,用詳細充分的證實騙子詐騙40萬元的犯罪事實。刑法規定:被告人不供述,如果有其他充分確實的證據,仍須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即俗稱的‘’零口供‘’來指控騙子詐騙4O萬元的犯罪事實。

    二,受害人控訴被騙40萬元,而‘’騙子卻不認可騙了40萬元‘’,問題在哪裡呢?依據本人多年辦案此類詐騙罪案的經驗:往往騙子在進行鉅額詐騙時一般是合同詐騙或建築施工合同詐騙,騙子為了將‘’戲‘’演得逼真,顯示很有實力,在事先準備時往往會化‘’大價錢‘’比如租住高階賓館丶高檔商務轎車丶高檔宴席……為了將假戲演真,騙子們也是化了功夫丶化了大價錢來騙取受害人的40萬元。一旦詐騙結束,騙子分贓時往往會將整個騙的過程中的‘’投入成本‘’算入其中,分贓時會將‘’成本‘’除外。那麼,本案例中騙子可能誤認為雖然從受害人處騙得了40萬元,可將假戲真演中‘’投入的成本‘’一除開實際所得‘’收益‘’(實際得贓款)就沒有4O萬元了。

    針對騙子在計算詐騙犯罪數額時扣除投入所謂‘’成本‘’的無理狡辯,警方、檢察官丶審判庭應當對於騙子為虛構事實而化巨資請人演戲丶租車丶開高檔賓館…總之,化錢是在將假戲演真的‘’演‘’,即‘’騙‘’的行為本身,為犯罪的投入本身就是該罪的行為特徵,其行為的非法性被否定性是明確的。因此,騙子的無理狡辯要扣除所謂的‘’成本‘’的要求是應該駁回,而應裁定騙子‘’詐騙犯罪數額40萬元‘’。

    三,如何盡力挽回受害人的損失呢?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中,可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對涉案款物的扣押丶查封丶凍結的權利和手段,並根據騙子供述‘’贓款贓物的去向‘’積極為被騙受害者追贓,比如利用贓款購買的汽車丶金銀珠寶丶贈予他人的款物丶房產,以及案外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有關款物等等…這樣將受害人的被騙損失力爭降到最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4 # 廣東興功律所

    天不怕地不怕,最怕騙子有文化。

    一、當事人得首先理清楚事實。40萬這麼大的數額,肯定不會平白無故的被騙,而且現在很多傳銷組織都搞起投資的名頭來忽悠人,也就是說即使是真的騙子,其可能也是在法律空白的地方或者儘可能合法的方式行騙,所以不管能不能說是受害者,首先得搞清楚事情的起因、發展脈絡以及40萬去向何處,因為事實認定並非如此簡單,並非受到損失與對方存在因果關係即可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詐騙。

    二、在理清事實之後,確有可能或者事實上涉嫌詐騙,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後,當事人得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調查取證是尤為重要的一步。既然主張被騙了40萬,那就必須得以證據進行證明,比如40萬是如何交付的,是現金交付還是櫃檯轉賬,涉案金額入手,對方是否因當事人的處分財產行為而獲得利益,是否有銀行流水或者其他材料證明。即圍繞40萬收集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對方的詐騙行為。

    三、結合中國法律對於詐騙罪的規定,透過法院的判決可挽回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關事實及證據調查收集完畢之後,案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確實為詐騙,法院會根據事實及詐騙罪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返還詐騙財物。

    重在收集證據,證明詐騙事實,當然如果是基於合法投資或者其他合夥做生意,只是對方在言語等方面有一些欺騙性的資訊,不必然認為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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