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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24112169088

    這個“分別核算”與“核算清楚”“核算健全”不同,“分別核算”要求的是一個經過和程式,只要一個保證;而“核算清楚”“核算健全”不僅僅要求的是經過和程式,還要一個結果。所以它們規範目的和著重點也是不同的。 “分別核算”和“不能分別核算”是相對應的,是指一個會計主體對發生不同的多項“業務”是否能分別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所謂“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 “分別核算”不同於“分開核算”,“分別核算”是把多項“業務”客觀合理分類區別地進行會計核算;而“分開核算”是將一項“業務”主觀強行分離拆開地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分開核算”行為是會計上不允許的,自然稅收上也不提“分開核算”了。 由於“分別核算”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一項“業務”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能夠向投資者如實反映企業各項業務創造價值的會計資訊,滿足了投資者決策有用的需要。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是否進行會計準確核算並提供高質量會計資訊的一個標誌。 依據會計核算原則規定,企業可以將多項“業務”按不同性質或者種類進行合併分類簡化為若干個成本物件進行核算,而稅法上要求企業應當按照適用不同稅種和稅率進行合併分類核算。也就是要求企業必須選擇符合稅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合併分類核算。 稅法上強調“分別核算”是基於企業是否認真執行能夠保障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程式。也是企業是否對稅務機關體現最基本的誠信。否則無法保證應納稅額的準確計算,就不能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甚至給予從高稅率徵收的懲罰。 即使企業使用“分開核算”將一項“業務”拆分也改變不了屬於一個整體的性質,仍然會被稅法以實質重於形式還原為適用的稅率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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