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普通士兵9伍長8高階伍長7百夫長6千夫長5校尉(分步兵和騎兵)4普通將軍3衛將軍(禁衛軍的)2大將軍1皇帝從九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詔、滿洲孔目、禮部四譯會同官序班國子監典籍、鴻臚寺漢鳴贊、序班、刑部司獄、欽天監司晨、博士、太醫院吏目、太常寺司樂、工部司匠 文職外官;府廳照磨、州吏目、道庫大使、宣課司大使、府稅課司大使、司府廳司獄、司府廳倉大使、巡檢、土巡檢 武職京官:太僕寺馬廠委署協領 武職外官:額外外委 未入流: 文職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庫使、禮部鑄印局大使、兵馬司吏目、 崇文門副使 文職外官:典史、土典史、關大使、府檢校、長官司吏目、茶引批驗所大使、鹽茶大使、驛丞、土驛丞、河泊所所官、閘官、道縣倉大使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百長、土舍、土目軍與兵並存,是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顧炎武指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目前學術界對明代軍兵的研究,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錯誤,即認為兵即是募兵。這樣,軍與兵的區別就在於召募、是否世襲了。而實際上,軍與兵在組織形式上的不同,是軍與兵的根本區別。 軍屬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都指揮使,上而至五軍都督府統轄。衛所軍及官世襲,僅五軍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襲,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衛所軍及官屬軍籍,攜帶家屬,世居一地,並代代相傳,基本上不再變動。每一衛所的駐地固定,軍士數額固定,將官設定亦有定例。總之,衛所制下權力分散,兵將分離。但景泰以後,兵部權力上升,兵部尚書總督軍務,奪五府之權,五府官變動虛銜。 兵屬營,由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遊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屬,直屬兵部。兵一般不世襲,但由衛所軍轉為兵者例外。兵無戶籍的規定,兵服役期限不長,一般不終身服役,多戰時創設,事畢汰兵撤營,但在重要的軍事防禦衛則常川戍守。營兵不隨家屬,更接近現代兵制。營伍官無品級,有者則是衛所制下的官品,無定員,不世襲。營兵與營將相習,戰時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總副參遊統帶出徵。將權相對提高後,兵可由將自行召募,召者與被召者關係密切,甚至在主將發生變故時,兵即散去。 軍與兵在餉給形式及數量上也不相同。軍餉由屯田解決,屯田廢壞後,補以鹽課及民運,後亦部分取給於京運年例。而兵之糧餉全數取足於京運年例銀,或加派之新餉。數額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馬價、衣裝、器械等銀,月糧也較豐厚,而軍只有月糧,戰時或出征時才有行糧。 軍與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漸漸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兵禦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軍借衛於兵,壯軍乃復充兵”。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衛所制一直到明朝滅亡。清初改衛所軍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軍的職能,衛所作為一個軍事組織才徹底消失,而衛所作為一個地理單位而行政管轄機構取消的時間則更晚。 明營兵制與衛所制官職常有同用之情況。一般(不很嚴格)地說,總兵、副總兵由公侯伯等勳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參將、遊擊多由都指揮使等官充任,守備、把總則由衛指揮及千、百戶充任。 洪武年間的48衛所還只是一種備操編制,到永樂以後72衛所的五軍營和以前在性質上有所區別,不僅是備操編制,同時還是戰鬥編制,如永樂八年以後的北征。 參將、遊擊將軍等職,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時就在正將軍、副將軍下置,為出征體制之常設官(常以總兵加將軍銜之舉)。只不過明初出征之兵常由衛所調發,待中葉以後營兵制成,乃分兩途,殊不為怪。 明中葉以後衛所軍逃亡甚大,正統二年九月兵部統計,天下都司衛所逃亡軍士達120萬人,相當於全國額定兵員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據兵部尚書王瓊估計衛所逃亡數已佔額數的十之八九。逃亡者多為精壯,未逃者盡是羸弱,故衛所軍毫無戰鬥力,不難理解。 鎮戍兵的營制看來沒有統一,從總兵到把總均可獨立成營,人數參差不齊,編制規模懸殊。
10普通士兵9伍長8高階伍長7百夫長6千夫長5校尉(分步兵和騎兵)4普通將軍3衛將軍(禁衛軍的)2大將軍1皇帝從九品: 文職京官:翰林院侍詔、滿洲孔目、禮部四譯會同官序班國子監典籍、鴻臚寺漢鳴贊、序班、刑部司獄、欽天監司晨、博士、太醫院吏目、太常寺司樂、工部司匠 文職外官;府廳照磨、州吏目、道庫大使、宣課司大使、府稅課司大使、司府廳司獄、司府廳倉大使、巡檢、土巡檢 武職京官:太僕寺馬廠委署協領 武職外官:額外外委 未入流: 文職京官:翰林院孔目、都察院庫使、禮部鑄印局大使、兵馬司吏目、 崇文門副使 文職外官:典史、土典史、關大使、府檢校、長官司吏目、茶引批驗所大使、鹽茶大使、驛丞、土驛丞、河泊所所官、閘官、道縣倉大使 武職京官:無 武職外官:百長、土舍、土目軍與兵並存,是明代獨特的軍事制度。顧炎武指出,“判兵與農而二之者,三代以下通弊。判軍與兵而又二之者,則自國朝始”。目前學術界對明代軍兵的研究,存在著一個比較普遍的錯誤,即認為兵即是募兵。這樣,軍與兵的區別就在於召募、是否世襲了。而實際上,軍與兵在組織形式上的不同,是軍與兵的根本區別。 軍屬衛所,由小旗、總旗、百戶、千戶、衛指揮使、都指揮使,上而至五軍都督府統轄。衛所軍及官世襲,僅五軍都督府官及都司不世襲,為流官,由世職衛所官及武舉選授。衛所軍及官屬軍籍,攜帶家屬,世居一地,並代代相傳,基本上不再變動。每一衛所的駐地固定,軍士數額固定,將官設定亦有定例。總之,衛所制下權力分散,兵將分離。但景泰以後,兵部權力上升,兵部尚書總督軍務,奪五府之權,五府官變動虛銜。 兵屬營,由什長、隊長、哨官、把總、守備、都司、遊擊、參將、副總兵、總兵統屬,直屬兵部。兵一般不世襲,但由衛所軍轉為兵者例外。兵無戶籍的規定,兵服役期限不長,一般不終身服役,多戰時創設,事畢汰兵撤營,但在重要的軍事防禦衛則常川戍守。營兵不隨家屬,更接近現代兵制。營伍官無品級,有者則是衛所制下的官品,無定員,不世襲。營兵與營將相習,戰時不需要朝廷任命,直接由總副參遊統帶出徵。將權相對提高後,兵可由將自行召募,召者與被召者關係密切,甚至在主將發生變故時,兵即散去。 軍與兵在餉給形式及數量上也不相同。軍餉由屯田解決,屯田廢壞後,補以鹽課及民運,後亦部分取給於京運年例。而兵之糧餉全數取足於京運年例銀,或加派之新餉。數額也不相同,兵有安家、馬價、衣裝、器械等銀,月糧也較豐厚,而軍只有月糧,戰時或出征時才有行糧。 軍與兵在使用上也不相同。兵漸漸取代了軍的作用。兵主戰,軍主守、主屯。“兵禦敵而軍坐守,兵重軍輕,軍借衛於兵,壯軍乃復充兵”。但兵並沒有徹底取代軍的地位,衛所制一直到明朝滅亡。清初改衛所軍為屯丁,部分保留了漕軍的職能,衛所作為一個軍事組織才徹底消失,而衛所作為一個地理單位而行政管轄機構取消的時間則更晚。 明營兵制與衛所制官職常有同用之情況。一般(不很嚴格)地說,總兵、副總兵由公侯伯等勳臣及都督等官充任,參將、遊擊多由都指揮使等官充任,守備、把總則由衛指揮及千、百戶充任。 洪武年間的48衛所還只是一種備操編制,到永樂以後72衛所的五軍營和以前在性質上有所區別,不僅是備操編制,同時還是戰鬥編制,如永樂八年以後的北征。 參將、遊擊將軍等職,早已有之。太祖北伐之時就在正將軍、副將軍下置,為出征體制之常設官(常以總兵加將軍銜之舉)。只不過明初出征之兵常由衛所調發,待中葉以後營兵制成,乃分兩途,殊不為怪。 明中葉以後衛所軍逃亡甚大,正統二年九月兵部統計,天下都司衛所逃亡軍士達120萬人,相當於全國額定兵員的一半左右。而至正德,據兵部尚書王瓊估計衛所逃亡數已佔額數的十之八九。逃亡者多為精壯,未逃者盡是羸弱,故衛所軍毫無戰鬥力,不難理解。 鎮戍兵的營制看來沒有統一,從總兵到把總均可獨立成營,人數參差不齊,編制規模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