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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9917172841

      1、發票開的內容必須以真實的購銷和勞務業務為內容。  2、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3、發票開具規定:《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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