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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米瑪塔爾的幻想雜談

    明朝軍戶制度

    朱元璋稱帝后,利用軍隊實行衛所屯田。對軍士進行剝削。據《明史·食貨志》載,明政府規定,邊地的軍隊“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屯軍要向政府交納賦稅,稱為“屯田籽粒”。洪武年間規定軍屯“畝稅一斗”。軍屯的稅糧是明政府的主要收入之一。

    洪武初年,中央設大都督府,做為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統領全國各都指揮使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等官。每個都司所轄衛所無定例,大體上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設指揮使等官。每衛管轄五個千戶所,以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設千戶等官。每千戶所管轄十個百戶所,以一百一十二人為一個百戶所,設百戶等官。每百戶所又管轄兩個總旗,設總旗官。每總旗及設五小旗。

    明朝衛所軍士的來源,基本上有四個途徑。據《明史·兵志》載:衛所取兵有從徵、有歸附、有謫發。從徵軍,即原來的農民起義軍及反元群雄各部的戰士。歸附軍,即投降的元軍部隊。謫發軍,即因犯罪而被罰充軍役的官吏和軍民。謫發軍亦稱為恩軍或長生軍。除上述三種外,第四類是垛集軍,即由全國各地徵平民所充之軍,這是衛所軍士的主要來源。平民一被徵為軍士,便世世代代為軍籍,不得交易,不得參加科舉考試。明朝的民籍和軍籍有嚴格的區分,軍籍又稱為軍戶。

    全國軍戶,均由五軍都督府直接管轄,而不受地方行政長官的約束。所有軍戶皆為世襲。每個軍戶的在衛軍士,其主要任務是在固定的衛所充當額軍,被稱為正丁。正丁子弟為次丁或餘丁,正丁死亡,要由該軍屍的次丁、餘丁依次遞補。若本戶絕嗣,則要由同族人遞補。

    軍戶“承擔的差役負擔沉重,社會地位也相對低下,故明人一般以脫離軍籍為幸。”比如當時嶺南漢人稱民戶,古越族人稱軍戶。

    英宗正統之後,衛所制度逐漸衰敗,各級朝廷命官佔奪屯田,任意役使衛所軍士,很多軍士甚至被迫為權貴種地,淪為佃戶。軍士們病無醫藥,死無棺斂,致使軍士逃亡量越來越大,而軍官則引以為利,以貪汙缺額月糧。這種現象到明嘉靖以後已十分嚴重。如《荊州外集》所載,唐順之在復勘薊鎮邊務之後,給皇帝的奏疏中記道:“從黃花鎮起至居庸關,盡鎮邊城而止,凡為區者三,查得原額兵共二萬三千二十五名,逃亡一萬零一百九十五名。”居庸關一線,是被視為決定朝廷命運的軍事重鎮,此處尚且如此,其餘的地方軍隊渙散情況,就更嚴重了。在這種情況下,全國衛所戰鬥力已弱不經戰,軍屯制度也徹底崩潰了。英宗正統末年,衛所軍戰鬥力日趨削弱,募兵制度開始出現。募兵同衛所軍不同,是朝廷為應付戰爭,在老百姓中召募成軍的。募兵仍為民籍,入伍後一切糧餉、軍需全靠國家發放。國家反過來又把這筆巨大的軍費開支透過加派、加賦等科索聚斂的手段,轉嫁到農民身上。隨著募兵數量的不斷增多,農民所承擔的賦稅徭役就越來越重。

    總結起來,明朝的軍戶制度和清朝八旗制度有幾個相似特徵:

    1 明朝軍戶身份是世襲的,子子孫孫都要當兵,不允許從事商業、手工業,甚至連科舉考試也不允許參加,這一點和清朝的旗人一樣,清政府規定旗人只能當兵,不許從事其他行業。

    明朝軍戶的民族構成多樣,比如當時嶺南漢人稱民戶,古越族人被劃為軍戶。清朝旗人的民族構成主要是滿、蒙、漢三個民族。

    明朝軍戶的社會地位很低,明人一般以脫離軍籍為幸。而清代旗人地位要比普通民人高.

    2 明朝軍戶數量大,僅兵丁就可以超過二百萬以上,清代八旗軍則最多不過20萬人.

    3 明朝軍戶需要自己種地,所以高階軍官常常兼併奴役低階兵丁的屯田,造成軍士逃亡量越來越大,衛所制度逐漸衰敗。清朝旗人則主要居住在北京城內從事保衛最高統治者的任務,分得的土地多在京畿周邊,透過食租獲得收入。故清朝後期,八旗軍仍然具有戰鬥力,而明朝軍戶在明中期之後,就基本被募兵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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