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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稽核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城市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興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及興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大隊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案情重大複雜、涉案金額大,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擬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的;

      (二)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四)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五)擬加重、減輕或免於行政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稽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式辦理的執法案件,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法制審查小組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稽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局法制審查小組稽核或稽核未透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五條局法制審查小組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稽核,稽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程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主要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

      (四)違法事實的客觀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據適用的合法性、準確性;

      (六)決定裁量結果的適當性;

      (七)執法內部流程的規範性。

      第六條局法制審查小組稽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稽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瞭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案件承辦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局法制審查小組對決定進行稽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並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

      (三)認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四)認為程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認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行政許可、給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賠償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六)認為裁量幅度不當,達不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標準或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提出修正意見;

      (七)認為超出本機關管轄和職權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八)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八條局法制審查小組稽核完畢後,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稽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機構。

      第九條案件承辦機構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稽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應當採納。

      第十條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局局法制審查小組稽核,或者稽核未透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式。

      (一)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程式、適用的法律和裁量權行使的情況等;

      (二)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就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分析,就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並提出傾向性的處理意見;

      (四)局長辦公會議全體人員就案件的事實是否屬實,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並實事求是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但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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