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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物業工作

    業委會是經過3/2以上業主透過選舉產生出來的,代表廣大業主的,做出的決定業主要少數服從多數,至於做出與物業及業委會職責無關的決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起訴法院予以撤銷

  • 2 # 閒庭信步141598427

    很少有這種決定,因為這兩會一般都是為業主維權而工作的,如果是與物業無關而是要求業主某些方面自律的決定,即然業主大會與業委會共同決定的,想必是對改善小區環境提高文明素質有益的吧,物業當然也樂見其成,還是認真的對待好。

    因具體情況不清楚,只能是這樣想當然的回答了。

  • 3 # 銳眼說小區

    提出這個問題的是很狹礙的認識。

    原因是很多人被《物業管理條例》裡邊的條文,以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裡的條文誤導了,都認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的事情只能是與物業管理有關,其它的就不應該管,這個認識極其錯誤而且有害。

    當然,物業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物業管理就是與小區物業(這裡是指固定資產而不是指物業服務公司)有關的一切事務。狹義的物業就是與小區內的物業服務公司打交道。而且很多人理解為狹義的物業了,這就會引匯出另一個惡劣的後果,就是讓很多人認為:小區裡的一切事務都是物業服務公司的事。小區不好,只要換了物業服務公司就行了。

    那怎麼可能呢?

    因此,本人幾年來理解和組織推行的做法是:業委會是解決和推動解決居民小區內一切事務的引導者和組織者。凡是涉及小區事務的,都是業委會應該解決和推動解決的事。不管它是不是與物業服務公司有關。

    比如,本小區是新建小區,旁邊沒有公交車停靠站點,不方便業主出行。後來,業委會向公交公司申請要求,在小區旁邊新建了公交車停靠站點。這是與物業無關的事,更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的事,那麼,難道業委會做錯了嗎?

    再比如:業主委員會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身份證”,這帶來了業委會開展工作的很大麻煩。為此,本人向房管、住建部門建議,並透過人大代表、政協提議,建議製作業委會的“地方身份證”,現在基本落實了。這也是與物業無關的事,難道做錯了?

    再比如:開發商欠著業主購房面積差額的退款,好多年了。後來業委會與開發商溝通、敦促,並透過種種手段施壓,終於讓開發商退了業主的差額面積款項。難道這個不應該做嗎?

    再比如:本小區原來是合表用電。後來業委會出面,邀請開發商、房管局、信訪局、供電公司等部門共同協商、敦促,經過兩年的努力,終於完成了分表用電抄表到戶,業主在供電公司自行交電費,而電費也從5角每度降到了3毛6分錢一度,這也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的事。難道業委會不應該做,做錯了?而這樣的事,靠個體的業主能完成嗎?靠物業服務公司能完成嗎?與物業公司有關係嗎?有個毛線的關係。

    再比如,本小區前面廣場上,常有中學生(初中生)在中午、晚飯後飆摩托車,影響業主休息還帶來安全隱患。因為是在廣場,也不是物業服務公司的事,本人以業委會名義,到學校書面送了要求函(其實是警告函),要求學校教育學生、通知學生並嚴管學生,嚴禁到廣場上飆車。後來這一現象就不見了。這也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的事,只能是業委會出面。難道業委會不應該做嗎?做錯了嗎?

    再比如:業委會還倡議業主,給失去雙親的小區業主學生捐款,給貧窮山區學生捐贈舊衣物等等公益活動,受到了業主的廣泛響應和支援。

    再比如:業委會還組織舉辦了業主長街宴。等等等等。

    因此,本人給業委會定的職能是:組織和帶領小區內業主,解決和推動解決小區記憶體在的一切問題。解決的意思就是業委會自己能完成的事情。推動解決的意思就是業委會不可能單獨完成,需要協調、溝通、邀請、請求開發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會公用事務部門等來支援、幫助、配合,才能解決的問題。

  • 4 # wu吳金泉

    謝邀!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修訂釋出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我看了本題“銳眼說小區”這位業委會主任的文章不敢苟同,他公然說國務院的法規是誤導,有藐中央政府法規之嫌。即使地方政府立法給了你們業委會所謂身份,也只僅限於你當地,不應在全國範圍內宣揚藐視國務院法規。其所說的小區門外的廣場和公交站顯然與小區物業無關。小區業委會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閒事,有些官隱重的人手伸到特別長,連社群居委會及社群黨群工作站的工作都要插手,置社群幹部於何處?我們科級(鄉鎮級)幹部都尊重社群幹部,難道你個業委主任有權排斥社群幹部嗎?須知你業委會還是要在社群居委會指導下進行工作的。還美其名日廣義物業,你怎麼不伸手進市政?今天他評述我的文章,不承認業主與物業主顧關係說什麼“什麼衣食父母,有這種思想就麻煩了"還說什“是主顧關係就高人一等啦”。我只是說物業是業主顧請來進行物業服務的,應擺正與衣食父母的位置關係,不要以做婆婆的身份來卡壓業主。從全國來看很多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都產生於部分物業人員卡壓業主,他們私設門禁你不交費充值刷卡連你自己產權的房間、電梯、樓道都進不了(若物業服務不到位你不交費就寸步難行,這不是欺行霸市剝奪業主自行選擇物業的權利嗎?)還有物業將業主共有產權的部位出租謀利,不經物價審批亂收費。甚至公然違法斷水斷電逼業主交費,這怎麼不會產生矛盾呢?我都懷疑這位業委會主任是否真正是業主推選的!我認為物業與業主之間要強調各自履約,你物業服務到位,工作做好了,業主自然會主動履約交物業費。要充相信群眾還是會換位思考體諒物業運營也需成本的。你不相信群眾就是自己站到群眾對立面去了。小區怎麼能做好和諧相處呢?個人觀點歡迎讀者評議!

  • 5 # 柳喑花明

    取消《物業法》,重新制定《區業法》,在小區內成立區委會,由小區內的離退休黨員負責處理各種業務,完成各項任務。

  • 6 # XW投袂而起

    小區所有的公共事務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推動實施,但一切權力屬於業主大會,不屬於公共事務部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都無權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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