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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啟量投

    期貨的開盤價,產生於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的時間是開盤前的五分鐘。如果在這5分鐘內沒有成交價格的話,那就以開盤第一筆成交為開盤價格。一般而言,這種情況只能出現在極度不活躍的期貨合約上。

    開盤前五分鐘內的前4分鐘,為買單和賣單申報的過程,而最後一分鐘,則是撮合成交的過程。

    其中,有夜盤的品種,是夜盤開盤前的5分鐘,而沒有夜盤的期貨品種,是日盤開盤前的5分鐘。

    集合競價採用的是成交量最大化原則。怎麼才能使成交量最大化呢?

    首先,期貨的成交撮合機制是:價格優先,然後時間優先。

    也就是說,同樣是買入,4000比3900更優先成交,而同樣是4000的價格,你8點56掛單,要比8點58掛單更先成交。

    賣出也是同理。

    在開盤前的一分鐘,期貨市場會自動把所有人出的價格全部計算一遍,看看各自能夠成交多少手。

    比如,如果開盤價定位4000,那超過4000以上的買單全部成交,低於4000以下的賣單也全部成交,這是價格優先。然後,報價為4000整的那些買單和賣單,因為價格正好等於開盤價,只能按照時間優先來成交,直到某一方全部成交完畢為止。比如,4000的價格,有100手買單,和20手賣單。那麼,就是成交40手,20手買單和20手賣單,其他的,沒有對手盤,就無法成交。

    這樣,期貨市場經過計算,得出了一個可以成交出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這個價位,就是開盤價。

  • 2 # 期之行

    開盤價集合競價在某品種某月份合約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期貨合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開市時產生開盤價

  • 3 # 叄格談期

    開盤價是如何產生的?

    為什麼個別申報單不能成交?

    由於開盤價是透過集合競價產生,而集合競價的產生原則又與正常交易中的價格成交原則有區別,所以在個別情況下就會產生申報買價高於開盤價或申報賣價低於開盤價而不能成交的現象。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說明:三家交易所都是如此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方法是:

    (一)、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對所有有效的買單按申報價由高到低排列,對所有有效的賣單按申報價由低到高排列。

    (二)、交易系統依次將排在佇列前面的買單和賣單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

    (三)、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完全成交,即買單數量與賣單數量相等,則取最後一筆成交的買入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則取部分成交的定單申報價為開盤價。該價格按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

    (四)、如果沒有成交,則以集合競價後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現將集合競價可能出現的一些情況舉例如下: 第一種情況:最後一筆是完全成交,則取其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

    我舉個例子簡單的,讓你一看就明白的。

    集合競價, 買方報入價格, 11元 1手 10元 1手 9元 1手 賣方報入價格, 11元 1手 10元 1手 9 元 1手 現在我們這一共就3個價格對吧,11元 10元 9元這3個價格 如果以11元為開盤價那隻能成交一手,因為買方只有11元一個報價符合條件,而賣方3個報價都符合條件, 如果以10元為開盤價那可以成交二手,因為買方有11元和10元,2個價格符合條件,賣方有9元和10元符合條件。

    如果以9元為開盤價那可以成交一手,因為買方9.10.11都符合條件,而賣方只有9元一個價格符合條件, 那麼好,顯而易見,10元這個價格可以成交的量是最大的吧 所以10元就是開盤價。 那麼我們回頭看 買方報價11元的可以成交。報價10元的也可以成交 報價9元的不能成交,因為他沒有大於或者等10元這個價格 賣方報價9元的可以成交。報價10元的也可以成交, 想以11元這個價格賣出的不能成交。

    因為他的價格太高了,沒有小於或等於10元。 所有成交的價格都按照開盤價, 買方報價11元的以10元成交,報價10元的也以10元成交 賣方報價9 元的以10元成交,報價10元的也以10元成交 。

    打字好累,希望你能看懂!

  • 4 # 大王談期貨

    期貨的開盤價,產生於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的時間是開盤前的五分鐘。如果在這5分鐘內沒有成交價格的話,那就以開盤第一筆成交為開盤價格。一般而言,這種情況只能出現在極度不活躍的期貨合約上。

    開盤前五分鐘內的前4分鐘,為買單和賣單申報的過程,而最後一分鐘,則是撮合成交的過程。

    其中,有夜盤的品種,是夜盤開盤前的5分鐘,而沒有夜盤的期貨品種,是日盤開盤前的5分鐘。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說明:三家交易所都是如此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集合競價產生價格的方法是:

    (一)、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對所有有效的買單按申報價由高到低排列,對所有有效的賣單按申報價由低到高排列。

    (二)、交易系統依次將排在佇列前面的買單和賣單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

    (三)、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完全成交,即買單數量與賣單數量相等,則取最後一筆成交的買入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則取部分成交的定單申報價為開盤價。該價格按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

    (四)、如果沒有成交,則以集合競價後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現將集合競價可能出現的一些情況舉例如下: 第一種情況:最後一筆是完全成交,則取其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

    其實個人感覺如果你是個交易員沒有必要了解那麼清楚這些東西,因為這些東西並不是交易員去做考慮的。有時候如果看不懂會把自己繞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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