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進行變更。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擴充套件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地址門牌號碼,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應提交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1、領證時交回原件;如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申請時交回原件。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5、變更後的社會團體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門牌號變更的證明(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必選。);
7、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不收復印件)(1、核對原件,可選;2、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
8、委託書(1、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進行變更。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擴充套件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地址門牌號碼,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應提交以下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2、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1、領證時交回原件;如採用郵寄送達方式的申請時交回原件。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
3、變更後的《營業執照》(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提交營業執照。);
4、變更後的法人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5、變更後的社會團體登記證(1、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可選;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
6、當地公安或民政機關、村居委會、工業園區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門牌號變更的證明(原件備查、一式一份、蓋章、必選。);
7、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核對原件,不收復印件)(1、核對原件,可選;2、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
8、委託書(1、委託辦理的需要提交。2、經營企業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