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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珞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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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丁雅清律師
主要的責任是在男孩的監護人身上,以及擁有槍支的兩位村民。包括兩個層面的責任。
刑事責任刑事層面的責任包括私藏槍支的責任。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位村民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本身就涉嫌犯罪,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如果小賣部老闆知道槍在小賣部而放任不管,可能也有相關的責任。
民事責任小女孩被打傷,面臨醫藥費、精神損害的問題,還有可能涉及未來傷殘等等的問題,這些都是涉及到民事層面的賠償的。
既然是小男孩,預設為他還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本人無法為其行為承擔責任,但是他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需要為其承擔責任。
根據中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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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輝律師
這件事件中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個方面:
刑事責任方面私自持有槍支和彈藥,是違反中國刑法規定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中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某斌及張某飛私藏霰彈槍,構成前款所述之罪,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度受傷女孩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費用、後續治療等等的問題,都屬於民事責任認定的範疇。
首先,由於張某斌及張某飛的行為過失導致槍膛內還含有大量傷害力極大的鋼珠的涉案槍支被放置在孩童極其容易取得之地,是悲劇的最終源頭,所以說,他二人肯定是要承擔過錯責任的。
但是,注意的是三者之間並不應當被認定為承擔連帶責任。前二者是過錯責任,後者是無過錯的替代責任,且他們之間都是按各自比例承擔責任,不存在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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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勤奮的茂子
我怎麼看待啊?該進監獄就進監獄,該賠錢就賠錢吧。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按照中國刑法相關規定,基本三年左右刑期跑不掉的,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本文的描述,槍支已經造成小女孩嚴重傷害,那槍支援有者到監獄反思肯定少不了的。
1、槍支隨意擺放不說,幹嘛要子彈上膛但有個問題我就沒想明白:在現如今這個社會管理環境下,這個槍支主人心得有多大啊,直接擺在小孩能隨意拿到的地方,並且還是子彈上膛的槍!!
這事讓普法君想起一件事,90年代初,在自己17歲左右,到隔壁村裡紡織個體戶家裡去打工,老闆是個20來歲的小夥,喜歡玩摩托、打獵,家裡長短霰彈槍好幾支。
在那個年代,社會還沒有禁槍,有錢就可以買幾連發的氣槍、霰彈槍,也可以自己製作獵槍。
平時晚上睡覺時,老闆喜歡把槍放在門外屋簷下。
有一次上夜班,在下半夜的時候,我無聊了走出車間,從屋簷下順手拿起那支霰彈槍,在院子裡瞄來瞄去,並瞄準老闆睡覺的臥室,準備開槍。
不同於平時愛扣扳機玩耍,那天我在扣動扳機時,意外的停了手,說不出的感覺,反正扳機沒有摳下去,我把槍放下後開啟彈倉一看。
沃日,兩發霰彈齊刷的壓在膛裡!!若是我當時對著老闆臥室窗戶扣發扳機的話,那就熱鬧了……
後來全國公安機關搞嚴打,老闆就把他的獵槍全部上繳。
但我總覺得,私下玩獵槍的估計還是大有人在,但是安全一定要做好,千萬不能一時疏忽,釀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就如本文描述的那樣,一個小屁孩都能持槍把人重傷,幸好沒有打中要害啊……
2、民事賠償部分一分不能少這事給女孩造成的創傷,那可能是一輩子的,這些霰彈造成的疤痕,將永世難初,為此,強制持有者、小屁孩家長必須共同承擔起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好像持槍者已經進了監獄,男孩家長在支付部分醫藥費後,就沒有繼續支付。
我覺得既然事情發展到這一步,那也沒啥好講的了,你不支付費用那就法院見,大不了你輸了官司不給錢,我申請強制執行就是了……法院肯定會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的。
雖然事情不是男孩家人想發生,但意外就是意外,已經發生了就必須積極面對,因為,無論是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民事賠償責任你是一分都不能少!
相對於一生的痛苦來說,這點醫藥費算什麼??
據安徽商報訊息,去年12月3日,阜陽市潁西鎮村民張某彬和張某飛把一支打鳥用的霰彈槍隨意放在小賣部,而與張舒婷一道玩耍的小男孩以為是玩具槍,連續扣動扳機,以致誤傷11歲的張舒婷,釀成悲劇。半年來,張舒婷被射入體內的90多顆鋼珠彈折磨得痛苦不已,經歷過三次手術後,她的頸部和右臂仍有20多顆鋼珠未被取出。大家如何看待這一事件,事件中小男孩、村民各方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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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私藏槍支,那是違法行為,霰彈槍也是國家嚴禁管控槍支類,根據中國《槍支管理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已經構成本罪。所以敘述中張某斌及張某飛已經觸犯了法律。
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張某斌及張某飛私藏霰彈槍,已經觸犯了國家刑法。構成了犯罪。應該為他們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小賣鋪替他人保管槍支,而在管理過程中由於管理疏忽,導致小男孩將霰彈槍當做玩具槍,連扣板機,誤傷十一歲的張舒婷,導致張舒婷被打傷。所以小賣鋪也違反了相關法律,需要為此負責任。
作為小男孩的父母,管教約束未成年的孩子,是他們的責任和義務。現在自家孩子打傷他人。也是需要替孩子負法律責任。
槍支彈藥私自儲備及擁有,嚴重違反《槍支管理法》,不僅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同時也威脅自己安全。這種行為需要被譴責。強傷人,烈譴責。
未成年人只是將霰彈槍當做玩具槍,其行為只是好奇和討厭。才會導致女孩被打,但孩子父母是需要負責任的。